故意阻挡交通属于违法行为吗!故意阻挡道路交通
9月29日下午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
钢城派出所民警
传唤恶意阻挡消防车
出警通行的违法行为人秦某某
经查
秦某某,男
江西南昌人,58岁
9月28日17时30分
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废品回收站
发生煤气罐泄漏
接到报警后
南昌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立即调派3辆消防车、20名指战员
赶赴现场
在消防车出警途中
行至南钢大道时
遇到前方一辆黑色汽车行至马路中间
该车驾驶员秦某某
无视消防车辆多次鸣笛警示
故意阻挡消防车通行
且一路缓慢行驶
在400米的路程中
阻碍时间长达1分钟
该驾驶员在机动车道上缓慢行驶
恶意阻碍
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延误了消防救援的宝贵时间
因秦某某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对秦某某
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目前
秦某某已被送往南昌市拘留所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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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90条规定,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记3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紧急情况下
生命优先
“如果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拥堵情况下,为救护车、消防车和警车等紧急车辆让行,导致交通违法行为在能证明的情况下,均不会记分”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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