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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姻法

2024-10-26 19:20 分类:离婚 阅读:
 

中华民国的时候是一夫多妻制度吗 ? (一)

虽然民国法律也装模作样地规定要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对于已经纳妾的人并没有什么惩罚措施,所谓的一夫一妻只不过一纸空文。

民国名人如康有为、唐绍仪、严复、马寅初等都纳了妾。北洋军阀中,张作霖纳妾六人,山东军阀张宗昌有十几位姨太太。民间的情况也一如旧例。

针对这一情况,后来民国法律中索性承认了妾的法律地位,比如上海等经济发达的地带,有钱人养妾并不和正妻放在一处,而是另开一处宅院,另以钱财赡养。民国法律规定,另开的宅院,其财产拥有权和子女继承权,都等同于正妻。

到了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并于1931年的5月起开始施行,其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当时,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的立法原则是“妾之问题,毋庸规定”,并认为“妾之制度,亟应废止,虽事实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认,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单行特别法规定”。法律也随之配套规定,如果再有纳妾的,将等同于通奸罪。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地废除纳妾制度。但由于民国政府的社会控制力不高,而且纳妾制度历史惯性太大,民间的纳妾现象仍然存在。

真正将这个婚姻陋习铲除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

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提到反对多妻制。但由于当时我党尚未掌握政权,这个主张只是作为一个原则,没有得到推行。1931年,苏维埃政权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明确禁止一夫多妻。

但是也有人钻空子,有的人说,我只明媒正娶了一个妻子,另外的是妾,不是妻。针对这一情况,1939年陕甘守边区政府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婚姻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彻底封死了法律空子。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民国时期婚姻法就整理到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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