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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书抚养权,离婚案争取小孩抚养权的答辩

2024-10-22 14:00 分类:离婚 阅读: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许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2日,身份证号:410…,住河南省…。

被答辩人:胡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月1日,身份证:411481199012016068,住河南省…。

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抚养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人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双方离婚时被答辩人已明确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并承诺以后永远不与答辩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因此被答辩人没有权利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2021年4月份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二条明确约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归男方,抚养费女方每月承担1000元。女方同意以后不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双方离婚后,被答辩人没有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爱护,并未尽到其作为母亲的法定扶养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本案被答辩人虽未直接抚养孩子,但并不因离婚免除其作为母亲的法定扶养义务,但离婚后被答辩人从未支付过抚养费,被答辩人常年在外地打工,很少给到孩子真正的关心呵护,被答辩人并未尽到法定扶养义务。

三、双方已签订离婚协议明确孩子归答辩人抚养,本案并未出现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宜频繁变更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本案中,双方女儿经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确认,孩子归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作为孩子的父亲,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不辞劳苦,辛苦打拼。现在不仅在经济上极大满足了孩子成长的需要,在生活上也给了孩子无微不至的关爱呵护。在答辩人的努力下,现在两个孩子均是品学兼优、全面发展,在日常学业和业余爱好方面均取得了很大成绩,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均会是国家的栋梁之材。答辩人已经很好的履行了其作为孩子父亲的法定扶养教育义务。

四、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中,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答辩人比被答辩人更有能力扶养孩子。维持抚养权不变,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1、结合双方的工作及收入状况,答辩人更有经济能力扶养孩子。 答辩人自己有大货车,从事长途运输,月收入过万,收入高且稳定;被答辩人在外地工厂打工,月薪不足五千,除去吃住等生活开支,所剩无几,维持自己的生活尚且吃力,没有过多的经济能力再扶养孩子,因此双方离婚的时就已明确放弃抚养权并承诺永远不会争夺。

2、鉴于双方的工作情况,答辩人也比被答辩人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答辩人属于自由职业,需要抽出时间照顾孩子的时候可以随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时间;而被答辩人在工厂打工,受人约束,自己无法支配时间安排,而且又是在外地,时间、地点等各方面均无法保障履行扶养义务。

3、双方家庭方面,答辩人的父母年龄刚满60岁,也有能力协助答辩人照顾孩子;而被答辩人父母已八九十高龄,无法提供任何支持。

4、离婚后两个孩子均由答辩人直接扶养,平时姐弟俩一块学习、玩耍,姐弟俩感情很好,早已经习惯了在一起生活。女儿继续由答辩人扶养,更有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许某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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