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负债离婚双方都有赔偿吗__婚姻负债一方 可以起诉吗?
李某、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6月6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5月10日协议离婚。期间,李某于2017年11月1日,从张某处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日,借据上“借款人”处只有李某的签字,王某并不知情此事。2020年1月8日,债权人张某到法院起诉李某、王某,要求二人偿还借款。
债权人张某起诉认为,借款发生在李某、王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二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王某认为,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但其并不知情,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以个人名义的20万元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未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王某不应承担责任,故只判决借款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李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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