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社会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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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社会保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
最佳答案1、案情介绍
原被告2003年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婚内剩余一女,后双方因缺乏沟通。2014年原告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依法分配共同债务。被告接到江北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文书后委托重庆睿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潭代理。
2、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案件,离婚诉讼是混合性纠纷,既要处理是否支持离婚的请求,又要处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分及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分割问题,同时要处理债务及子女抚养事务。在本案中,原告在提起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时候没有举示相应证据来确定财产、债务的范围及性质。
诉讼是博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为了维护被告合法权益,孙潭律师在离婚事由、财产范围及性质、子女抚养问题上提出了抗辩。鉴于被告也同意离婚,双方就离婚事由问题达成一致,可不作细的类型划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通过征询被告的意见,被告考虑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稳定等因素也希望由原告来抚养,孙潭律师提出被告抚养女儿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的方式迫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将抚养费标准降低为500元每月。
在共同财产分割上,鉴于房屋登记等特定因素要另外处理外,孙潭律师经过在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社会保险局)查询发现原告在婚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及个人缴费金额,于是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就此部分进行依法分割。
3、判决结果
第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婚生女原告抚养并同意将抚养费标准由600元每月降低为500元每月;
第三,原告社保养老个人账户中个人实缴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律师建议
诉讼是博弈的过程,有些是零和博弈非赢即输,有些可以双赢,但必须掌握一个原则:博弈时必须审时度势,要用维权的攻防法律意识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本案中,鉴于原告隐藏财产、债务分割上的观点,孙潭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将社保养老账户个人缴纳部分纳入庭审范围,打乱了原告预定的诉讼策略,进而为原告争取到了法定权益。
孙律师建议,社保养老账户个人实际缴纳部分的资金来源由于是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切不可大意,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长、缴费年限较长、这一部分共同财产的金额也是非常可观的。同时,通过财产类型的区分及攻击会让当事人获得意想不到的财产收益,请本文阅读者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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