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加名离婚怎么分
几年前,阿珍和阿强(均为化名)经相亲认识后结婚。阿强在婚前全款买下两套房,一套自己住,另一套用于出租。结婚时,阿强将妻子的名字都添加在了两套房的产权证上。但好景不长,二人婚后因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甚至演变到了不可调和的程度。于是,阿珍决定向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阿珍认为这两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且自己在家照顾一家人的生活,平时十分辛苦,在法律规定照顾女方的原则下应依法予以多分,即自己应取得房产份额中的百分之六十。阿强则认为,自己购买这两处房产时与阿珍还不认识,后办理房产证时,因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并且婚后的家庭开支都是自己在承担,因此这两处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双方争议的两套房产,经查已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虽然该案涉及的两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阿强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阿珍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两套房屋的购房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两套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酌情确定阿珍可分得约25%的份额,阿强可分得约75%的份额,并最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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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叶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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