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去哪里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军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其他案由的管辖均适用上述规定。
对于涉外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13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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