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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鞍山在哪办离婚手续-鞍山办理网上离婚在哪里

2025-01-30 13:40 分类:离婚 阅读:
 

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离婚在哪办手续 (一)

鞍山市千山区达道湾镇离婚在哪办手续

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为千山区,应该到千山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千山区,也可以到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办理离婚手续的两种情形】

(1)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同一个区、县、县级市,可以共同到该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乡镇辖区内有婚姻登记处,可以就近办理。

(2)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区、县、县级市,也可以到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离婚事宜行政管辖地】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千山区户口起诉离婚到哪个法院? (二)

千山区户口应该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

法院地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位于旧堡路43号。

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辽宁鞍山在哪办离婚手续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酷斯法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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