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律师挣钱吗。婚姻家事律师需要的法律书单
“彩礼嫁妆如何处理?”
“如何区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
“不让探望孩子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
婚恋问题中,情与理的碰撞时有交锋,甜蜜与风险并存。小编在后台经常收到有关 婚姻家事类纠纷 的提问,故选取高频问题,请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为我们解答。
#1 结婚篇
有效。
如甲(男,22岁)为与乙(女,19岁)结婚,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尚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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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同居关系处理。具体为:
(1)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
(2)有证据证明为一方所有的,归其所有;
(3)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配,双方可以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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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关于返还彩礼的条件,法律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后两项情形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彩礼不同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虽然二者的动机相似,但彩礼的给付一般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因此,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要注意以下几类财物不属于彩礼:
(1)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考虑到中国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为了更好地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婚约双方当事人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若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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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2夫妻关系篇
在办理房产加名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或依法不得撤销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也即根据赠与合同的处理方式,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所以夫妻之间如果存在关于房屋等不动产的赠与约定,应尽快办理相关财产变更登记手续,以免后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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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自然增值都属于个人财产。区别于孳息和自然增值,对股票进行运作是主动使其增值,若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则升值部分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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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婚内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两个例外:(1)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另一方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针对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主要有三个考量因素:
(1)共同确认还是个人确认;
(2)债务数额巨大还是日常生活所需;
(3)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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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父母子女关系篇
未婚男女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情形之一,《民法典》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赋予其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权利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非婚生子女也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参与,如此才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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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必要时,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且其履行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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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父母重新主张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的一次性义务,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即使父母与子女约定免除赡养义务的,若事后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需要赡养时,子女仍应履行法定赡养义务。赡养权利人与义务人协议免除义务人的赡养义务,并不妨碍赡养权利人在需要时重新要求义务人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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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4 离婚篇
房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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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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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中,对于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情形,虽然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负有协助行使探望权义务的个人或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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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可以向配偶主张损害赔偿。
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权人必须自己也无过错,若夫妻双方均有上述过错情形,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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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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