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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首次

2025-01-07 14:55 分类:离婚 阅读:
 

起诉离婚首次

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了两起离婚案件。成为自《民法典》施行后,稷山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的两起家事纠纷案件。两起离婚诉讼,原告都是初次起诉离婚,结果都被法院驳回。初次起诉离婚,是否都会被法院判决驳回?2月2日,山西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两起离婚案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案例一中,原被告于2011年结婚,生有一子。近几年,两人在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遂向稷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联系。法官了解到,二人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在日常生活中虽有矛盾发生,没有原则性问题。法官劝解双方应当从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谐出发,珍惜夫妻感情,让子女健康成长。生活中,要加强沟通与理解,消除分歧意见,好好生活。法院认为,原告庭审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且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中,原被告于2015年结婚,生有一女。生活中偶有争吵,2019年,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激烈争吵,随后分居至今。一年多来,被告对原告和女儿不闻不问,原告认为两人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性格差异较大,且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稷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恋到登记结婚,系经过深入了解,且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庭审中,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请求离婚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初次起诉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列举规定了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并不存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事由的情形,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些初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就一定会判离吗?

在司法实践中,初次起诉离婚判决驳回的夫妻确有部分未再诉讼离婚。但大部分夫妻之后会再行起诉,且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坚决。

为此,民法典增加“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新规定,是对既往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摆脱痛苦的婚姻。

那么“分居”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分居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停止共同生活,分别居住的状态。共同生活既包括经济生活、精神生活,也包括性生活。夫妻各自建立各自的生活方式,经济财务不再混同,缺乏精神交流,互不尽夫妻义务。民法典中诉讼离婚有关分居的规定,通常指的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分居,不包括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责编: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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