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重新起诉分割财产的案例有哪些。离婚后起诉重新分割财产的时效
郑男与成女于2000年8月结婚。郑男从事销售工作,经常出差或回家很晚,有时甚至不回家。成女颇有微词,希望郑男换一个工作,郑男坚决不同意,依然我行我素,并于2003年12月提出离婚,2004年2月,二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2005年12月,成女遇见郑男曾经的同事,并听其说,郑男做销售,除工资、奖金外很挣了一些钱,并且在某小区购置了一套房屋。
2006年5月,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夫妻共同财产。
在人民法院庭审过程中,成女进行了陈述,说明离婚时不知道还有这套房屋,是后来偶然听说,才查到的事实。而郑男则抗辩,成女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自二人离婚至人民法院受理已经2年多,请求驳回成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了双方关于结婚与离婚时间的事实,确认了郑男于2003年1月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的事实,确认了二人在民政部门离婚时未提及本案诉争房屋的事实,确认了成女于2005年12月才知道该房屋的事实。该院认为,成女知道该房屋的时间为2005年12月,诉至该院为2006年5月,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遂判决支持了成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的呢,其依据是什么呢?
第一、本案事实。
郑男于2003年1月购置房屋,系与成女婚姻存续期间所为,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在离婚时,因郑男的隐匿而导致当时未得到分割,其有过错,成女毫不知情。郑男在诉讼中抗辩成女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更显得早有准备。
第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有依据的,是正确的。
那么,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如何规定的呢?如果本案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后,会出现怎样的结果呢?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比现行《婚姻法》第47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民法典》增加了“挥霍”二字,其余基本相同。
笔者认为,前述司法解释应当继续有效。请求提起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还是有一个时间限制,而不要知晓后等很多年才提出。按照立法精神,《民法典》已将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修改为3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也应当随之而变更为3年。但为了稳妥起见,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如遇本案类似案例,当事人还是在2年内主张权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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