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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内,男方出轨给小三的钱怎么追回--男方出轨给小三花的钱怎么赔偿女方

2024-06-01 20:00 分类:离婚 阅读:
 

婚姻期内,男方出轨给小三的钱怎么追回--男方出轨给小三花的钱怎么赔偿女方

【引子】近日,笔者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当事人,其咨询问题为“丈夫三、四年时间共给小三转账近二十万,其能否通过诉讼要回”?同时,笔者注意到,2020年9月24日网上有一篇——“第三者获赔25万分手费,正室妻子起诉讨要被驳回”的报道。此判决也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不少人认为判决有问题,法院保护“小三”、婚姻法不公平、原配权益无法维护等声音也多有出现。

那么,丈夫婚姻期间内给“小三”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定性?配偶能否主张要回?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怎么处理的?本文,笔者将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一、丈夫婚内给付“小三”财物行为的法律属性如何?

我们这里主要讨论婚姻期间内丈夫无偿给付“小三”财物的行为,双方之间其他方面的资金往来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婚姻期间内丈夫无偿给付“小三”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在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有专门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名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规定,赠与合同中赠与的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否则有可能构成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这一规定也是判断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

二、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

前面我们说了,丈夫婚期内无偿给付“小三”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那么该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受法律所保护,将直接决定其配偶能否通过法律主张要回该赠与财物。分析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分析赠与财物的归属问题、婚姻期间财产处置权问题,然后再结合合同法185条及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等规定进行判断。

1. 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归夫妻个人所有的作为除外情形,同时法律允许夫妻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内财产、婚前财产、负债等进行约定。这些是判断婚姻期间内丈夫所赠与财物归属问题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速递】

A. 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2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B.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C.夫妻财产约定

婚姻法第19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 婚姻期间的财产处置权问题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期间内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速递】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3.婚姻期间单方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分析

(1)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效力。如前所述,分析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首先需要分析被赠与财产的属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是依法律规定或夫妻财产约定归属于赠与人个人财产的部分,则赠与行为在无其他法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赠与行为应为有效。双方形成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赠与行为受法律保护。此种情况下,配偶主张丈夫的单方赠与行为无效,显然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赠与共有财产的行为效力。如果丈夫的赠与行为赠与的属于法定或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那么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应区别对待。首先,如果赠与“小三”的财物金额不大,在判断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是否有处置权时可能存在分歧,存在赠与行为不被法律否定性评价的可能;其次,对于赠与“小三”金额较大共有财物的行为,一般会因赠与行为侵害了配偶的财产权、赠与人为无权处分等违反法律的规定,而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

1. 如前所述,对于丈夫赠与个人财产予“小三”的行为,配偶主张要求返还的,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 对于丈夫婚内赠与夫妻共同财产予“小三”的行为,配偶主张返还的,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都会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赠与行为未经配偶同意为无权处分”等为由支持赠与合同无效的诉求,对配偶主张返还赠与的财物予以支持。但在具体认定赠与金额方面,部分法院对于金额较小的转账,可能存在认定为交往期间的共同必要消费,而不予支持返还。

此外,也有少数法院将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部分无效,仅支持返还共有财产中配偶所有份额的部分,如贵阳中院(2018)黔01民终77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丈夫婚内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为婚内转移财产的行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将配偶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视为对婚内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而仅支持了返还配偶共有财产部分,据笔者了解这种为国内少有的判例。

四、“第三者获赔25万分手费,正室妻子起诉讨要被驳回”,法律依据何在?该如何理解?

据报道,本案中法院认定第三者因被欺瞒而与男方交往了近5年时间,了解实情后找男方讨说法,男方考虑到给其造成的伤害,遂提出给予25万元的赔偿。法院结合认定事实,认为此事中女方为受害方,男方因此给予25万元赔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未支持男方配偶主张返还的诉求。

笔者理解广大网友对此判决的不解,在此说一下自己对此事的看法。首先,基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这一前提,本案确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前面所讲的丈夫婚内赠与共同财产给“小三”有一定的区别,该25万元的给予是基于男方对女方的欺骗并导致女方因此而与男方交往多年,该款项的给付具有一定的补偿性,是在女方发现被欺骗而与男方讨说法时,男方因欺骗的行为而事后作出的补偿,该行为与双方交往中的钱财赠与有一定的区别,不能被简单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其次,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分析,前面说的婚内无偿赠与被给予否定性评价的原因主要是“违反公序良俗”、“损害配偶共有财产权”以及“无权处分”等,这一法律评价有一个隐藏的考量因素即“小三”是非善意的、破坏他人家庭的、不被法律和道德所肯定的人,而本案中的特性在于“第三者”的不知情、其同样属于法律上的受害者,此情况下的补偿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在无其他导致补偿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行为有效于法有据;最后,从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中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在法益保护方面有所取舍,本案中的第三者就类似于这里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没有问题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法院作此判决从法律上来说并没有什么问题。

五、特殊情况下配偶的救济路径

如果女方遭遇了本文第四部分所讨论案例的情况,现有法律框架下是否有救济途径呢?笔者就此问题略谈一二。

1. 请求分割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对于一方主张要求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但具有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几种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使女方暂时不考虑离婚或离婚请求不被法院支持,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以男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而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以达到阻却自身权益再受到侵害的目的。

2. 主张损害赔偿。

1)法定。婚姻法第46条、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了几种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情形,2021年1月1日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此做了补充和完善,规定了更为宽松的索赔情形,对于无过错方将提供更大的保障力度。

2)约定。除上述法定可主张损害赔偿的事由之外,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让过错方作出更大的让步,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而且此时谈论并签署书面协议,往往要更容易一些,女方可掌握好时机,及时对自己受损的权益进行补救。该情况下的约定不受离婚的限制,对女方来说是一种非常实用的救济方式。

【法律速递】

A.《婚姻法》

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B.婚姻法解释(三)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11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民法典》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婚姻期内,男方出轨给小三的钱怎么追回,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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