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受理吗—非军人起诉军人离婚
军人,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根本基石,他们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要任务和责任,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更多,我们的安定生活依赖于他们保护,所以对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必须给予特殊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以便让其放心的担负起保家卫国的职责;
无论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还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军人的认定范围都是一致的,即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籍的人,不包括转业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残废军人、人民警察,以及在军事部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军籍的工作人员。基于“军人”的特殊性,所以相较于其他群体,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分别在民事方面和刑事方面对军人的婚姻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在民事婚姻方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该条款限制的是军人一方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起诉离婚,只要符合军人一方不同意以及军人一方不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原则上就不能判决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均是现役军人或者是军人一方起诉离婚的,不受该条款的限制;“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的立法原意在于限制军人配偶一方不是军人的情况,且限制的是诉讼离婚,也没有剥夺军人配偶一方不是军人的起诉权,而是对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而已;
军人的过错主要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其他的重大过错还包含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在刑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述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形,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一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定过错情形,但是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单独就该两种情形拿出来对“第三人”定罪处罚,本罪保护的法益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关于“同居”的定义,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于持续性和长期性与军人配偶同居的情形;对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的“结婚”,应当认定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虽未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实婚姻的行为,包括事实重婚和领证重婚;
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在于第三者要明知其“同居”和“重婚”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且必须属于在一个时间段,里持续的、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对于只是偶尔性的“通奸”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构成破坏军婚罪,否则就会扩大对破坏军婚的打击力度,不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的刑事处罚目的,也不符合“罪责行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小贴士:军人的配偶也有可能触犯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的配偶“重婚或同居”也会构成破坏军婚罪;现役军人的“未婚妻”、“未婚夫”不算现役军人的配偶,包括已经订婚的情形都不属于,只有与现役军人登记结婚的配偶才符合本罪保护的法益范畴。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酷斯法关于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受理吗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