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有补偿吗,结婚一年男方提离婚彩礼怎么判
结婚不到一年又要离婚,
男方起诉离婚,
并要求全额返还彩礼,
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涉彩礼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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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16日,小亮(男)与小玲(女)经亲戚介绍相识,俩人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对彼此十分满意,开始商议结婚事宜,俩人顺利进行“过门”“报日子”“给彩礼”等流程。然而,在结婚登记当天,小玲突然拿出广西某县判决书,告知小亮自己曾在广西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一女,现在已离婚。小亮看到判决书后,无法接受小玲还有一段婚姻,拒绝登记。后在媒人、亲朋好友的劝解下,小亮考虑到自己已三十多岁了,并且已经给小玲彩礼,已通知办酒席等,最终同意与小玲登记结婚。
婚后,小亮外出打工,小玲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小亮的父母发生争吵,家庭矛盾不断升级,无法共同生活,小亮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后,俩人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小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小玲返还彩礼和三金。
审理经过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判定彩礼是否返还需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彩礼是否系全家共同举债所为等具体情况。
本案中,原告给付彩礼后,双方虽于2022年4月19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连续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相互依赖的经历。所以,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虽已成立,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远没有开始,且原告交付的彩礼50000元系筹措借款形成。经过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判决:被告小玲返还彩礼89854.8元及三金。
典型意义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携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而彩礼不仅是为了缔结婚约关系,更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给付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是缔结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双方长期稳定共同劳动和共同生活才是婚姻的本质特征。
“高价彩礼”“闪婚闪离”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彩礼不是衡量爱情的标准,更不应成为婚姻的筹码。婚嫁双方应树立向上向善的价值观,理性对待、自觉抵制高价彩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以实际行动为“爱”减负。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图 文|王正宇、肖冰洁 编 辑|肖冰洁 审 核|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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