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共同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
大林父母全款买下一套房屋,在大林结婚后将其过户至大林和儿媳小丽名下。大林和小丽未生育子女,三年后因家庭矛盾较大,小丽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平均分割此房屋。大林同意离婚,但辩称小丽无权分割父母所购房屋。这套房屋,小丽有权分割吗?
——该房屋归大林所有,并由大林对小丽予以合理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大林和小丽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大林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判令该房屋归大林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由大林对小丽予以合理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播音制作:郭岚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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