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调解失败原告可以撤诉吗--起诉离婚调解不成功,原告可撤诉吗
案例:2020年9月3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年9月15日承办法官将原、被告传唤至法庭进行调解,期间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情绪较为激动,原告也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后原告王某以被告刘某不同意离婚而撤诉,2021年9月20王某又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双方协议离婚。
相关法条:《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问题提出: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对方不同意离婚后撤诉,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是否可以准予离婚。
笔者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以对方不同意离婚后撤诉,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准予离婚。
在法律层面,《民法典》主要的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自愿撤诉,双方的婚姻关系还继续保持,与上述的基本原则未抵触,另《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原则:平等、对等、辩论、处分等,在离婚诉讼期间及法院的调解环节,双方当事人能够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以对方不同意离婚后自愿撤诉后亦不违反相关原则,当事人因不符合离婚条件自愿撤诉,其法律效果与判决不准予离婚并无实质上的差异,还可以缩短诉讼周期,提升审判效率,符合法律的基本价值。
在社会层面,离婚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具有起诉反复多次性,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往往一方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易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安全的危险,在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女性起诉男性要求离婚,与开庭审理的夫妻双方针锋相对而言,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而自愿撤诉,站在被告角度分析此行为维护了自己“面子”,为在夫妻感情冷静期内争取缓和矛盾创造了必要条件,而且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与自己离婚的决心也有了心理预期,原告主动自愿撤诉不影响其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的权利,也为一些即兴离婚的情况,创造了一个和好的契机,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笔者以为,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应及时了解双方的矛盾点,疏导矛盾,固定证据,因对方不同意离婚而撤诉应在撤诉申请书及裁定书中写明撤诉的理由,及时给双方当事人在情理与法理中阐明利害关系,争取在死亡婚姻案件中实现和平分手“软着陆”的目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讯员: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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