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过错方司法解释!2021年新婚姻法规定过错方
漫画 孟宪东
2021年1月4日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的首个工作日。在这一天,多地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适用《民法典》的案件作出首判。这里,我们就请法律人士带读者一起了解一下各地法院出现的这些“适用首案”。
上海闵行法院: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
另一方可撤销婚姻登记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法庭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婚姻登记的新规,针对男方隐瞒艾滋病史与女方登记结婚的案情,支持女方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请求。
1.基本案情及法律新规
李某与江某于2020年6月28日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江某已身患艾滋病8年,却未将其患病情况告知李某。李某在登记结婚后得知江某患有艾滋病,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
针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未予告知的情形,在《民法典》施行前,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相应的可撤销情形。而《民法典》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针对本案情况,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
2.适用《民法典》的依据
《若干规定》第1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2020年登记结婚,但是其婚姻关系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上海金融法院:
贷款机构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
披露实际利率
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贷款机构利率披露义务的新规审结一起二审案件,认定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1.基本案情及法律新规
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某信托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其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
后田某、周某被要求按照《还款计划表》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此次贷款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而信托公司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本案中,田某、周某和某信托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对于签订格式合同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民法典》第496条在之前《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针对本案情况,法院认为,贷款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因本案中《还款计划表》既未载明实际利率,也未载明利息总额或其计算方式,一般人若不具备会计或金融专业知识,难以通过短时阅看而自行发现实际利率与合同首部载明利率存在差别,因此,《还款计划表》不足以揭示借款合同的实际利率。
据此,借款合同首部载明的平均年利率11.88%应当作为确定利息计算方式的主要依据,既符合一般理性人的通常理解,也符合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最终判决信托公司返还多收取田某、周某的利息84万余元。
2.适用《民法典》的依据
《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496条的规定。”
因此,本案中即使《贷款合同》签订于2017年,因其符合格式条款适用的情况,故上海金融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该案作出裁判。
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纠纷,要求高空抛掷物品者对因其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及法律新规
2019年5月,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抛掷一矿泉水瓶,该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庾某某惊吓、摔倒。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庾某某故将黄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适用《民法典》的依据
《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此,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作出裁判。”
江西浮梁县人民法院:
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水源
企业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021年1月4日,江西浮梁县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对于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的新规,对一企业故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这也是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案件。
1.基本案情及法律规定
2018年3月3日至7月31日期间,某公司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吴某良处理,吴某良雇请李某贤将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浮梁县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周边环境和地表水受到污染,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群众饮水、用水。
对于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已经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但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对此,《民法典》第1232条予以完善:“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非法处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285.36万余元,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金17.1万余元。
2.适用《民法典》的依据
《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因环境污染的惩罚性赔偿为《民法典》新规,故本案可援引《民法典》的规定,对相关企业施以惩罚性赔偿。
特别说明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民法典》只能对其施行后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但是多地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后首日就能援引《民法典》对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关键在于最高院最新颁布的《若干规定》对于《民法典》适用的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民法典》出现了之前民事单行法不存在的新规,如自甘风险、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
二是民事纠纷从《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的,如登记结婚的状态一直存在;
三是《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应适用《民法典》的,如格式条款解释义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害烈士肖像权、保理合同纠纷等。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婚姻法过错方司法解释!2021年新婚姻法规定过错方,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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