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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给一方

2025-02-19 04:55 分类:离婚 阅读:
 

夫妻共同财产公证给一方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

陈宜芳介绍,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解释(二)》从两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其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谈及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陈宜芳强调,《解释(二)》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陈宜芳说。

她介绍,《解释(二)》还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法院应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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