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要孩子医疗费.离婚后男方起诉要孩子医药费
案情回放
区某与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一子梁某滨,区某与梁某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梁某滨由区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给区某。后梁某将《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抚养费一次性支付给了梁某滨。原告起诉称其确诊患有重大疾病,区某无法负担高额的医疗费,要求被告承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原告治疗结束的治疗费用的一半(以实际产生的发票为准)。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滨是被告梁某与区某的婚生儿子,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被告梁某已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但现原告经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原告母亲为有利于原告健康成长,多次带其到医院医治,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原告母亲难以独自承受,作为原告父亲的被告梁某有义务共同承担该医疗费用。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原告治疗结束期间的治疗费用的一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上述条文规定的抚养费所包含的教育费、医疗费,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而不包含为孩子利益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费和教育费,不应一概认为支付每月固定数额的抚养费后,无需再支付医疗费、教育费,而应从孩子的利益出发,综合考虑医疗费、教育费支出的原因和具体数额,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原告梁某滨是被告梁某与区某的婚生儿子,双方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被告梁某已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但现原告经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原告母亲为有利于原告健康成长,多次带其到医院医治,所产生的大额医疗费,原告母亲难以独自承受,作为原告父亲的被告梁某有义务共同承担该医疗费用。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原告治疗结束期间的治疗费用的一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例案情简单,但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审判实践中,应着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抚养费请求,也避免过低的抚养费给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首先应当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产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励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抚养费需求;最后应考虑夫妻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夫妻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
云浮融媒中心
供稿人: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陈世玲
责编:莫颖琳
值班主任:赵军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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