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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含义是什么-婚姻的法律概念

2025-01-20 07:25 分类:离婚 阅读:
 

婚姻的法学名词 (一)

婚姻的法学名词

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念混为一谈。

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

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

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姻。“一夫一妻制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

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古代一直以“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为婚姻的目的;基督教婚姻,结婚的目的在于子女的生养教育以及夫妻间的互相扶养和性要求的慰藉;近现代各国的法律也对婚姻的目的做了种种规定。这些“目的”虽然纷繁复杂,但透过这些表面的目的,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它们都强调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生活”。这既是婚姻对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要求,也是一直为人们所追求的婚姻在理想层次的含义。

所谓“共同生活”,是指居住在一起,成为同一个家庭的成员,处在同一个生活消费共同体中。一般情况下,还包括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和夫妻间的互敬互爱。史尚宽先生认为,“共同生活”一般为“精神的生活共同(互相亲爱、精神的结合)、性的生活共同(肉的结合)及经济的生活共同(家计共有),”这是对“共同生活”全部内容的概括。

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是婚姻的现象层次上的含义。它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婚姻概念的这一层含义,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的存在,要求婚姻法学建立相应的法学名词。而要把这些法学名词和婚姻的概念区分开来,就必然要求婚姻的概念以“夫妻身份的公示性”为内涵。

第二,夫妻身份只要为公众认可,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婚姻法学界普遍认为,“合法”是婚姻概念的必要内涵。这与婚姻法学中有关婚姻种类的理论相矛盾,与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也不吻合;既不利于从整个历史发展过程来研究婚姻制度,也不利于从世界范围来研究婚姻制度;而且与我国的婚姻状况也不相称。在法律法规和婚姻法学典籍中,涉及各种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参见1992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上述种种婚姻,都不合法,但在我们的立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中,都视它们为婚姻。因此,我们在界定婚姻概念时只应确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在我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1.婚姻生活满足个人需求

个人需求是人们行为的基础与推动力,这些需求必须获得满足,下列的需求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尤其重要:

⑴爱——在婚姻中最重要,最先满足的应是爱情的渴求,婚姻中的爱也应包含着诚实、责任心和给予的态度,及柔和的适应能力。

⑵安全感——女人比男人更需要,换句话说,她更依赖男人,道德操守与经济能力也是安全感的一部分。

⑶自信——每个人都需要别人的认可,赞美或平等待遇,夫妻间更有此需要。婚姻生活中彼此鼓励,增加对方自信,才是正路。

⑷生育——正常的婚姻也满足彼此性欲的需求,生儿育女更是自然的发展,完全拒绝生育定会导致婚姻生活的裂痕。

⑸家庭权威——家庭中权威职责分明。儿童在家庭中学会接受权威,才能长大后在社会上尊重法律及权威。

2.细心灌溉婚姻的花圃

⑴对于破坏夫妻关系的事,应保持警觉,避免刺伤的误言或无谓的争吵。

⑵平时多结交对家庭生活有帮助的朋友,多交换对家庭生活的各种意见。

⑶夫妻两人也需不时的检讨婚姻生活,寻求改善。

⑷冲突、吵架、冷战是无法避免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感情冲动,要紧的是把每次冲突化为成长经验,学着开放个人的心胸,面对现实。惟有爱和为对方着想,才能化解一切。

婚姻家庭就是爱情的花圃,花圃要有足够的空间来成长,有计划的栽种,有时要翻土,有时要施肥,有时要移植,有时要铲除。种花要看季节,季节不同,开的花也不同,婚姻生活也有四季的变化,每个季节有不同的困难与危险,而危险的意思,不正说明“危机中的危机”吗?所以对爱情小花要细心灌溉,如果让它同野草一起长,必会被捣乱死,任它受风吹日晒,不会长好,惟有努力的灌溉,充分的准备,耐心的等待,早晚劳苦才会有成果。

3.四个婚姻危险期

第一个危险期:

孩子出生时夫妻两人的压力骤然加大,原来的嬉戏和娱乐大大减少,性生活质量下降。孩子到来所产生的“三角”关系,改变了原来的“两人世界”,夫妻对婚姻同时感到紧张、困惑、茫然。

第二个危险期:

婚后四至五年这时期夫妻容易觉得生活平淡乏味。丈夫工作了多年,却见不到什么光明前途,更加懒于做家务;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忙得不可开交,夫妻都没有闲情卿卿我我,这时候他们有可能另觅知音。有位社会学家调查了七十位与有妇之夫有染的女性,发现这些婚外情多半始于单纯的友谊。当丈夫或妻子把本应说给对方听的知心话向别人倾诉时,夫妻双方都难辞其咎。

第三个危险期:

婚后七年左右社会学家的调查发现,夫妻在婚后第六至十年之间,对婚姻的满足程度降至最低点。而实际上,离婚发生率也在婚后第七至十年形成高峰。这时候,夫妻双方应以最大的忍耐,最多的关怀来帮助对方,以保证婚姻的质量。

第四个危险期:

婚后二十年左右这时候,男女双方身体状况逐渐发生变化。妻子进入更年期往往烦躁不安,担心自己魅力全失,丈夫则为日渐衰老而忧心忡忡———精力不再充沛,才思不再敏捷,打篮球打不过儿子,提升全然无望。此时他正需要理解和安慰,而妻子也恰恰有同样要求。如果夫妻不能彼此给予,那他(她)就可能到其他异性那里去寻觅。

从四个方面简述婚姻法的含义? (二)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

婚姻法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般以均等分割为原则,同时兼顾照顾妇女儿童利益,便利生活、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婚前、婚内财产作出约定,确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在离婚时,应遵循双方的约定。

婚姻法协议离婚的条件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4、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什么是婚姻法 (三)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婚姻法分5章,共37条,对我国公民的婚姻原则、结婚年龄、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夫一妻原则;⑶禁止近亲结婚原则;⑷结婚登记原则;⑸男女平等原则;⑹计划生育原则;⑺亲属抚养义务原则;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原则;⑼离婚自愿原则;⑽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人、每家切身利益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人们在生活中接触最多的一个法律部门。它是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各个方面必须遵循的准则。

婚姻是什么意思? (四)

婚姻的词语解释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对男和女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种社会现象的表述。

男人和女人结为夫妻,已结婚的状态。男人为女人而婚,女人为自己而嫁。婚姻的本质在于共同相爱、精彩的生活并延续自己的生命。

婚姻的一般概念为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以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法律意义是法律概念

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注意:第一,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强调婚姻双方与家庭其他成员间权利义务一致性;第三,婚嫁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并不矛盾。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婚姻的法律含义是什么的信息了解不少了,酷斯法希望你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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