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私人手写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徐澄涛
2014年12月,贾某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一套,但在购房合同中并未手写签名,仅在该合同中加盖私章,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17年10月,A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收到以贾某为卖方、陈某为买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但该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无贾某本人的签字,仅加盖贾某的个人印章,并为陈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而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然登记在贾某名下。2018年1月份,贾某以其从未与陈某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填发该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证。
对于本案,笔者认为,自然人的私章并没有登记备案的要求,对外不具有公示效力,在私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该私章为其所有,盖章行为非本人所为时,应当由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该方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枚私章为对方所有以及盖章的行为系对方所为或委托他人所为。本案中,贾某否认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私章为其本人所有,也否认在合同中盖过私章。在此情形之下,陈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贾某之间成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即合同中的私章为贾某所有并由其所加盖。但陈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证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等材料中加盖的贾某的印章为贾某本人所有。贾某曾经使用私章购买涉案房屋的行为并不必然推导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中加盖的印章即为贾某所有并加盖。行政裁定认定的事实只能证明房屋买卖登记机关对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在程序上的合规性,不能证明贾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因此,贾某与陈某之间并未就涉案房屋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可以得出的建议有两点:1.自然人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个人印章,因为被他人伪造印章并签署合同的风险太大;2.自然人之间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当面在合同上签名,而不是加盖个人印章,否则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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