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怎么办男方就是不肯离婚:想离婚联系不到男方怎么办理
离婚诉讼管辖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一、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示例:家住四川南部县的翠花和云南宣威的赵四是夫妻,翠花起诉离婚的,由李四的户籍地(居住地)法院管辖。→进阶版:李四外出打工超过1年,且工作在上海市浦东区,翠花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为浦东区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
二、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外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注:在司法实务中,此时仍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示例:李四外出打工超过1年,且工作不固定,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可以由翠花住所地(四川南部县)法院管辖。
三、夫妻双方均均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此时由另一方(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示例:李四和翠花均外出打工超过1年,且李四固定工作在上海市浦东区,翠花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为浦东区法院(被告经常居住地);李四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翠花起诉离婚的,还是由李四的居住地(户籍地)宣威法院管辖。
例外情况:被告就原告,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一、离婚诉讼就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示例:李四不是云南宣威的人,而是外国人,且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此时翠花起诉离婚,由翠花住所地法院管辖;李四不是外国人,但是呢他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了,此时翠花起诉离婚,同样由翠花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其他规定:夫妻一方没有住所地又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此种情况较为特殊,即因婚姻关系一方迁出户口后还没有落户的情况,另外一方起诉离婚的,由户口迁移这方原来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示例:翠花和李四结婚后,李四将自己的户口从云南宣威迁往四川南部县(翠花居住地)的期间,此时李四的户口已经迁出但尚未落户,翠花起诉离婚的,由李四原来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就是离婚诉讼中法院管辖的情形,下面解释一下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基本概念和优先适用原则:
住所地:住所地一般就是公民本人的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身份证登记的地址为准;
经常居住地:离开居住地到起诉时已经完整、连续的居住满1年时间的地方(一直流动的不算),但是就医住院和公务、劳务派遣等情况不算,司法实务中一般看是否购房、租房、社区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暂住证等认定;
优先适用原则:在离婚诉讼中,优先选择被告一方的经常居住地,再选择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再考虑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和其他情形。
注意:工作所在地是否可以起诉离婚要明确工作所在地是否是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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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想离婚怎么办男方就是不肯离婚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