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离婚分居多久可以判离:判决不离婚后分居满一年法律规定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于2011年认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2月生育一女苏某甲。2016年6月,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同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独自带着女儿苏某甲外出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姜某某2016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不睦,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并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足见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原、被告双方结婚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双方婚姻状态、分居状态等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施行后的,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 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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