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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先起诉还是先立案——离婚先起诉的一方有什么坏处

2024-11-17 05:15 分类:离婚 阅读:
 

离婚先起诉还是先立案——离婚先起诉的一方有什么坏处

为何反复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这几年像是噩梦一样,对我伤害太大了。”

4月30日,宁顺花再一次来到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这是她5年来第5次向丈夫陈定华提起诉讼离婚。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宁顺花与丈夫陈定华经媒人介绍认识,领证不久发便现丈夫有赌博嗜好,且有家暴倾向。在5年时间里,宁顺花先后4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法院驳回。其间,她和家人还多次遭到陈定华威胁、恐吓和殴打。

“5年4次离婚被驳回”引发公众讨论之时,同样的案例又被媒体披露——湖北陈女士“4年7次诉讼离婚未果”,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了解,陈女士与丈夫胡某系恋爱结婚,2016年12月,在双方领证3个月后,胡某被确诊为心境障碍伴精神病症状、偏执型精神病。婚后,胡某多次怀疑陈女士出轨,并进行监听、跟踪,甚至引发家暴。

因不堪忍受丈夫的上述行为,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陈女士先后7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两起备受舆论关注的离婚案中,两位女士在几年时间内多次提起离婚诉讼均被驳回,法院均提到“尚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这个应当如何认定?为何反复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为何反复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对于湖南宁顺花和湖北陈女士多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婚姻家庭专家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婚姻家事委员会主任王幼柏认为,这两起都属于个案。大多数情况下,最多两次起诉,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如果委托律师,尤其是专业婚姻律师,也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即可帮当事人解决离婚的难题。

王幼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述两案中,两位女方当事人无论是以赌博,还是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报道的实际情况,是完全符合《民法典》准许离婚的情形。

但他也指出,两位当事人并不理解“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对于“客观事实”,必须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赌博或者家暴,才能上升为“法律事实”,而最终被法院采信。但是基于客观事实,女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法院多次判决不准予离婚。

另外,两起案件也具有极端性。王幼柏举例称,宁顺花的丈夫陈定华在起诉离婚期间,多次威胁、恐吓、暴力殴打对方及家属,甚至打砸律师汽车,当庭威胁法官,确实给法院和法官判案带来很大压力,考虑到社会稳定和人身安全问题,法院最终不敢判离婚,“这很无奈,也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现象”。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也提出了同样的观点。她表示,由于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要求满6个月再起诉,而宁顺花几乎是每次被驳回后,只要满6个月就再次起诉,且从未申请撤诉,这表明她的离婚意愿非常强烈,足以说明夫妻感情破裂。但由于陈定华暴力威胁、恐吓,法官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只能驳回了宁顺花的离婚诉讼请求。

“但最终没有判离婚,其实也不是一个好的判决,这对受害者来说极不公平,表现出来的是司法的妥协性。”王幼柏说。

张荆认为,对于这类有严重危害性的当事人,建议多机构介入,比如街道办、村居委会、妇联等部门进行一些调解工作,属地派出所尤其应当介入,一方面疏导矛盾,另一方面给予男方必要的震慑力,同时重点关注女方的人身安全。

夫妻感情破裂如何认定?

受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唯一标准。在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问题上,《民法典》也将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作了详细列举。

“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并不都是因为这些情形,甚至可能只是鸡毛蒜皮的事情影响到婚姻。”张荆说,即便出现诸如家暴、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很多人也难以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这也导致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容易被驳回。

王幼柏表示,在一般的诉讼离婚当中,法官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五个方面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不过,这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很大关系。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杜芹律师认为,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实际上是一个带有主观色彩的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需要用明确的客观证据来证明这一主观判断,而法官在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又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样的证据,这个法官可以判离,换一个可能就不行了。”

张荆也提到,大多数情况下,法官是按照法律规定秉公执法的,但遇到一些有争议或冲突案件时,比如一方不同意离婚,为了考虑工作的便利性和职业风险系数,法官可能会任性行使自由裁量权,轻易判定不离婚,进而将问题推给了当事人。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中新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杜芹和张荆均认为,该法条对离婚案当事人、律师或法官而言,都是一个“福音”,是将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定的结果。

张荆提到,前述两起案件,因为男方坚决不离婚,或有和好意愿,法官认为无法证明夫妻感情不和,但在《民法典》实施后,只要证明法院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时,就已明确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

“虽然一年的时间会长一点,但这让想要离婚的人看到希望,这是一个明明白白的事情”,杜芹说。

因家暴起诉离婚该如何判?

这两起离婚案中都存在家暴情况。

杜芹表示,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因认定家暴而判决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加,一是人们越来越关注家暴的严重危害,二是家暴的认定难度比之前有了很大的改观,相关的法律配套、家事调查员、人身保护令等制度也在逐渐健全。

尽管《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但王幼柏认为,实际情况中,家暴的举证仍有一定难度,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家暴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除了提供因家暴造成伤害的证据,还要证明伤情确实由配偶造成、家暴的程度和次数等。“比如家暴之后,男方发了道歉信息,女方是否原谅,都会影响法官的判断。”

张荆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家庭暴力发生在家里,他人并不知道,而在家暴发生后,受害者也没有及时留证的意识,直到家暴结束或伤情好转,取证显然已经很难了。多数时候,法官只认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暴力程度等,这也是难以取证的原因。

对于湖北陈女士丈夫胡某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作为妻子,要不要承担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张荆认为,法律规定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该义务是相对的,它的设置更多是鼓励夫妻之间的相互帮扶。比如双方有了深厚感情,一起生活多年,生儿育女,所有的青春和热情都在这段婚姻关系中,这时候一方生病,法律是不鼓励配偶以疾病理由抛弃对方的。

“但陈女士的情况是丈夫婚前就有一些迹象,领证后三个月就确诊疾病,因为发病而猜忌多疑,甚至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配偶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而且她很快就提起离婚诉讼。”张荆说,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简单粗暴地以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来限制女方的离婚自由的权利。

如何既照顾精神病人的权利,同时兼顾作为婚姻伴侣一方的权利?杜芹认为,这其实也是情与法的边界问题。

杜芹分析,如果男方存在精神疾病,在对他未来的抚养照顾未能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法院判不离婚是存在正当性的。但由于双方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后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种情况下,也应倾向于让女方能尽早离婚。在法院能够判女方离婚的同时,让女方给予男方适当的经济帮扶,可能会更妥当。

张荆提到,在陈女士和胡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某的医药费用应视为家庭支出,但在离婚后,陈女士是没有必要承担其一定治疗费的义务,因此,胡某家属也没有理由向陈女士提出100万治疗费用,“财产分割只是有限的倾斜,并不是说绝大部分都应分给弱势一方,甚至超出女方经济能力范围”。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离婚先起诉还是先立案。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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