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父母、夫妻共同财产一方转移给子女
基本案情
男方吴某与女方黎某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前,吴某有一子,黎某有一女白某,白某与蒋某系夫妻关系。
再婚后,吴某和黎某出售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黎某将43万余元房款分多次转给白某、蒋某,用于为白某购买房屋。白某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黎某还向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服务费3500元。虽然吴某和黎某在该房屋中居住,但吴某对于房屋登记在白某名下并不知情,一直以为该房屋是其与黎某共同购买的。后黎某与吴某发生纠纷起诉离婚,并让吴某搬出房屋。这时,吴某才知道其居住的房屋登记在白某名下且黎某多次转给白某购房款的事实。
2024年4月,吴某以黎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43万余元赠与白某、蒋某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白某、蒋某返还相关款项。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黎某转账给白某、蒋某的43万余元中,除生日礼金,物业服务费以及白某、蒋某代为购买三轮车,代为缴纳养老保险的7.8万元外,其余36万余元均为赠与款项。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决白某、蒋某返还吴某3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吴某和白某、蒋某均不服,上诉至商丘市中级法院。
二审承办法官了解到,虽然黎某另案起诉与吴某离婚,但另案判决认为双方结婚已经17年,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驳回黎某诉讼请求,吴某、黎某现在仍为夫妻关系。据此,承办法官向吴某释明,本案中,虽然一审判决白某、蒋某返还吴某36万余元,但该款项返还后,仍是吴某和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吴某的个人财产。法官又对黎某释明其确实存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吴某和黎某对于承办法官的释明予以认可,但均表示即使本案返还款项,也应区分二人各自的份额,承办法官在征求白某、蒋某的意见后,最终调解确定由白某、蒋某返还吴某20万元。白某、蒋某当即向吴某支付了20万元。二审法官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同时也解开了吴某和黎某的心结。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祁飞 文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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