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问题
玲玲和大杨离婚时,约定上初中的孩子由玲玲抚养。因孩子将他人打伤,玲玲向对方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款。在玲玲要求大杨分担时,被大杨称已经支付过抚养费而拒绝。这笔赔偿款,大杨应当承担吗?
——应当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大杨和玲玲虽已离婚,但并不影响与孩子的父母、子女关系,两人均是孩子的监护人。孩子虽由玲玲抚养,但大杨仍负有对孩子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大杨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大杨并不直接抚养孩子,监护责任相对较轻,可减轻大杨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编辑:郭岚、王浩懿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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