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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人起诉其他赡养人—赡养人起诉其他赡养人怎么办

2024-10-17 09:20 分类:抚养 阅读:
 

赡养老人反而说还要告我,另一个不赡养老人的反而没事,这样的事怎么办? (一)

赡养老人反而说还要告我,另一个不赡养老人的反而没事,这样的事怎么办?

贡献者回答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赡养义务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上述规定是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1. 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第一,有侵权损害事实。赡养人违反赡养义务会造成被赡养人无饭可吃、无房可住、无衣可穿,流落街头与他乡。

第二、加害行为的违法性。《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赡养人的义务。其违法表现为不作为,即应该承担赡养义务而不去承担,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赡养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直接引起被赡养人生活处于困境,生命垂危甚至死亡。

主观要件: 第一、须有行为能力。赡养人有行为能力并且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承担赡养义务。确有困难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依法免除义务。

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养老育幼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当赡养人不履行义务时须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赡养义务造成赡养人权利受侵害,被赡养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必要的赡养费义务。

老人非说女儿不赡养但女儿赡养了老人要起诉且重男轻女怎么办? (二)

贡献者回答不怎么办,既然已经赡养了老人,尽了赡养义务,那就算可以了,没有什么要怎么办的了。老人要起诉,那就应诉呗,到时候到了法院,把自己赡养费或者赡养的证据拿出来,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就行了。至于说,老人重男轻女,这个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管不了。法律是道德的下限。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影响,具体而言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而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前者并非后者的前置前提条件,父母即使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也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老人只告一个子女赡养怎么办.老人有两个儿子,三个 (三)

贡献者回答只告一个这种情况,法院会问,是不是放弃向其他子女索要赡养费的权利?如果说不是,那法院会让老人修改诉状、把其他子女一起拉进来;如果说是,那在审判时,被告的这个子女只承担自己部分的赡养义务,其他几个子女的义务将无人承担。比如,需要赡养费1000元/月,因为有5个子女,平均每人承担200元/月。但是老人只起诉了一个子女,并且明确表示不起诉其他的子女,那法院也只能判这个被告的子女承担200元/月的抚养费,而不是1000元/月。

赡养案件中,若原告只起诉其中一子女,是否还要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 (四)

贡献者回答需要追加的。这不只是原告说了算的问题。因为赡养父母不只是一名子女的事情。法院在处理赡养案件时,也要兼顾公平原则,父母的合理要求会得到支持,不合理的也不会支持的。比如:父母只要求一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而对其他有负担能力的子女放弃要求,法院不会支持的。

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所以你提的很有深度。不知道提问者是不是法官。如果不追加的话,法院还要询问原告其他子女的经济状况等问题,以确认起诉被告的给付赡养义务的份额。对于审清楚案件事实是不利的。

对于法律依据,法院可以把未列为被告的子女作为必须共同诉讼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民诉法若干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法官答复

对于赡养人起诉其他赡养人,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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