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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能起诉多次么 变更抚养权的案子好打官司吗

2024-10-14 00:20 分类:抚养 阅读:
 

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从司法实务反馈情况来看,离婚后父母一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主要有:一是行使探望权受阻,例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或不安约定让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因此要求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二是经济条件显著变化。例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离婚后经济条件显著下降,无力直接抚养子女。三是抚养费给付瑕疵。四是子女户口迁移、就学等有关子女基本权益问题上发生争议。

从立法理论层面看,在离婚时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出发确定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该判断多为离婚当时特定时点的静态分析,而对子女的抚养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离婚时协商或裁判所依据的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可能会发生显著变化,甚至可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应允许父母双方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直接抚养关系。

我们先来看一篇真实的司法判例:

李先生在办离婚时,将儿子和女儿的抚养权都约定给了前妻王女士,但现在李先生已经将近一年无法对两个孩子行使探望权,且了解到王女士经常打骂孩子,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请,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6岁的女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我们先来对比一下双方的条件:

1.经济条件:李先生系公司老总,收入颇丰;王女士系自由职业者,收入不稳定,且面临债务危机,近期有卖房还债的打算;

2.教育条件:李先生985名校硕士毕业,性情温和,且长期从事帮助家长建立良好亲子关系的培训服务工作;王女士小学毕业,性格急躁,对孩子的教育方式多为打骂,每天回家晚,不怎么陪伴孩子,全由家中保姆带;

3.家庭人文条件:李先生的父母都健在照看孙女的意愿强烈,而王女士已经与其父母断绝关系,不再来往。

无论从哪方面条件看,孩子判给李先生直接抚养会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另外,目前9岁的儿子和7岁的女儿均由王女士抚养,如果法院支持李先生诉讼请求,将女儿抚养权变更给李先生,则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第三项规定: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但法院认为,两个孩子均与被告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长期性、稳定性的生活环境,目前被告并没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为研究此类案件,本人搜索了近一年以来北京地区人民法院关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类案件判决书,发现一条规律:除被告一方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以外,其余几乎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原因都是没有不适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贸然改变子女的成长生活环境,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因此,离婚时一旦确定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具体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另一方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接纳。

子女抚养权能否强制执行?

究其深层次原因,法院如此判决还是考虑到社会和谐、定纷止争的因素,因为即使判决支持原告一方的变更抚养关系请求,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得到有效执行。

在司法实务中,有关抚养权、探望权能否强制执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抚养权、探望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故有的法院干脆就不受理有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如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则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关于抚养权的内容则失去了意义。但即使法院受理,抚养权也是对被抚养人交付义务的执行,而不能由执行法院直接将孩子强制执行走交给抚养权人,甚至有的义务人故意把孩子藏起来或者教孩子不走,因此在实践中,这类案件难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所谓给付内容明确,不仅包括常见的确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确定的行为。抚养权判决中既然确认抚养权归一方所有,那么由享有抚养权的一方亲自照料,自行行使抚养子女的权利应是抚养权的应有之义,因此抚养权判决具有具体的、明确的执行内容,应允许其进入执行程序,否则法院判决书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处理变更女抚养关系的强制执行时,虽然不得对子女进行人身限制而移交给申请执行人,但这类案件应多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面考虑,比如:

一是采取全方位多角度调解措施。涉及婚姻家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案件,都不宜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且容易激化矛盾。加强调解工作还是抚养权纠纷执行案件的首选。要化解当事人双方的心理纠葛,从有利孩子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看能否对抚养权进行再次和解;要和被抚养人基层组织、妇联及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协作。

二是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对于调解确实无果的,这类都属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不执行的,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三是采取拘留、罚款措施。对于恶意不执行的,可视情况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严厉制裁被执行人促使其履行义务,但采取拘留措施要考虑被抚养人有人照顾的问题。

四是移送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恶意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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