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共同债务有效吗--离婚协议的共同债务有效吗法律
被告闫某、贺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并且在出具的借条上共同以借款人身份签名。
后原告双方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欠被告的债务由被告贺某承担。被告闫某也曾在原告催要款项时向原告告知,其已与贺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债务由贺某偿还,自己不会向原告偿还。
原告无奈诉至法院向二被告主张权利。
1.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名借款或者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 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该规定,夫妻协议离婚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者归一方全部承担,但是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只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
3. 承担责任后的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5-2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由一方偿还的约定系在夫妻双方内是有效的,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另一方向债权人清偿后有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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