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生孩子离婚孩子如何判决;刚生的小孩离婚会判给谁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二、具体情形下的抚养权确定
1.哺乳期内的孩子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法院也应予支持。
2.两周岁未成年的孩子
对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八周岁但未成年的孩子
对八周岁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说八周岁未成年孩子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才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
4.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服刑的孩子
由于一方正在监狱服刑,并没有抚养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的情况会非常小。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6.有继父母的孩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再抚养孩子的,可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一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应当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7.收养的孩子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8.有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分配
对于有两个孩子的父母,可以先协商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协商不定时,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两个孩子都过了哺乳期时,法院一般情况会判决一人一个,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这些角度考虑的;如果还在哺乳期,原则上会交由母亲抚养。
三、抚养费标准确定
在处理涉及子女抚养费问题时,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以离婚父母自愿协商为首选,贯彻合理分担的原则。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当然,实践中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再结合个案情况,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前提下予以处理。
1.抚养费数额的考量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
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子女在日常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包括基本的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以及必须的医疗需求等。对于子女来说,这种实际需要是其成长必不可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上述“三费”具体是指基本性的生活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疾病的医疗费支出。
对于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兴趣爱好培训费等,除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原则上予以支持外,其他部分仅可部分支持,但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的除外。在按期支付的固定抚养费之外产生大额子女抚养费如大病医疗费用等,可事先约定或专项主张。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父母的负担能力,是指父母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对于父母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实践中,对于“月总收入”应作宽泛解释,不单包括工资总额、加班费、奖金等,还涵盖房屋租金、股票分红、理财产品收益等。
另外,在确定抚养费时,要能保证父母在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剩余的收入能够维持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且不至于影响其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如对老人的赡养、对他人的抚养或扶养等义务。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应理解为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参照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指标予以认定。如果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发生变化,或者子女生活的环境虽未变化,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长期生活居住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则该标准亦需根据子女实际生活环境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
三要素的关系为:抚养费的数额以满足子女实际需要为大前提,在父母负担能力较高的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可以高于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子女的实际需要可以不限于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具体数额还可以根据子女不同年龄、不同学习阶段的需求来确认。从父母的支付能力、子女的实际需求加以平衡考量,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较高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降低;收入较低的,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若双方支付能力均较弱,则以保证子女获得必要的抚养费以满足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所需为准。
2.情势变更对抚养费变更的影响
通过协议或者判决确定抚养费后,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原先判决或者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者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的,应当查明如下事实:
(1)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需求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2)父或母有负担能力。
实践中,当父母一方能证明本人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时,法院对于减免抚养费的请求可以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适当减免:
(1)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
(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
(3)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需要注意的是,当父方或母方请求减少抚养费后,一旦恢复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抚养份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3.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且应计算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父母仍应支付成年子女必要的抚养费,如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父母自愿延长给付期限的应予支持。
对于一次性给付适用的情形,实践中一般需综合考量非直接抚养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子女的成长需要和物价变动等因素。若父母长期在异地生活的,有条件的以一次性给付为宜,避免子女难以定期获得抚养费而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发生。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酷斯法关于刚生孩子离婚孩子如何判决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