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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两个离婚怎么判:两个孩子离婚时候怎么判

2024-08-20 17:05 分类:抚养 阅读:
 

案情简介

张女士与王先生育有两个孩子,长期两地分居的生活,使张女士有离婚的念头不是一天两天了。孩子太小,张女士想着要给孩子们一个完整的家,但是这几年时间里,王先生常年在外面做生意,没有给予张女士任何家的温暖,也没有给予过孩子多少爱,而且因为做生意的原因,张女士怀疑王先生可能还有很多外债,分居的三年时间里,王先生只是偶尔给家里一点点家用。

张女士因为连续生育两个孩子,没有上班,但因是家中独女,其父母可以给予很多支持,经济上时不时转些生活费,母亲已经退休,可以帮忙带带孩子。张女士自己有房子出租可收租金。现在张女士最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提出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会不会都判给她?否则她宁愿就这样拖着不离,维持现状。

律师解析

近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处在不断地变化中,从最严苛的独生子女政策,到2013年底开始的单独二孩,再到全面二孩,再到现在的放开三胎。不少家庭响应国家号召,并结合自身情况育有多名子女,那么相应的父母离婚时,往往也涉及多个子女的抚养权处理的问题。如张女士一般,希望在离婚后仍由自己抚养两名子女的当事人不在少数,那么他们的诉求在法律上能否实现呢?

一、无论夫妻育有几名子女,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仍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作为基本原则。

对于涉及多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仍应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作为抚养权归属认定的首要因素。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来源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明文规定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该原则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一项基本准则,后发展成为各国家庭法在处理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事宜的最高准则。但到底什么是“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具体包括什么,目前尚无统一定论,笔者认为可以参考1959年的《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之二“为使其(儿童)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在为此目的而制定法律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规定来考量。故在解决未成年抚养权归属等具体问题时,应将是否有利于儿童的身体、精神、心智、道德和社会发展,作为最大的考虑因素。

笔者查询了关于离婚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中涉及到多名子女抚养的大量案例,在分配抚养权归属时,判决书中均提到子女利益最大化,但具体什么是子女利益,结合判决书中的表述内容及司法实务和办案经验,子女利益最大化大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年龄层次,2岁以下孩子跟随母亲抚养,主要是考虑到2周岁以下的孩子对母亲的情感依赖更强,无论是心理还是身体更需要母亲一方细致入微的照顾。8周岁需要充分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8周岁的孩子有了自己的喜怒哀伤,尊重孩子自己的意愿也是体现关注儿童、以儿童为中心、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表现。那么实务中,难点、焦点就集中在了2-8岁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上。

其次是继续性,即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分居之后至庭审结束前,尤其是在诉讼期间与哪一方共同生活,是影响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195号判决书的判决理由就是:“因双方分居后,儿子随李某共同生活,女儿随程某某共同生活,从稳定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出发,儿子由李某抚养、女儿由程某某抚养较为合适,双方之间互不支付抚养费;程某某认为两个孩子均应由其抚养,不切实际,法院对此不予”。之所以将继续性作为评判标准,主要也是从孩子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学习教育环境。如果改变,需要重新适应,则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再次是父母的抚养能力。经济条件毋庸置疑,金钱虽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是有产权的房产,无疑能够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良好的金钱基础,才可能为孩子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教育、生活条件。

最后是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统,诸如母亲经济条件可能不佳,但是外公外婆经济实力雄厚,只有这一个女儿,外公外婆的经济实力也是母亲一方经济实力的具体体现。外公外婆在平时的生活中对外孙子女照顾有加,不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还给予照顾孩子日常生活起居的支持,更有利于己方子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因素,诸如父母某一方的职业,如果是教师或者其他从事教育行业的职业,更易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些有利因素的评判标准都是从对孩子有利的角度出发,以孩子为中心解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除上述硬性条件外,成长和心理陪伴也逐渐成为关注的焦点,作为未成年子女,物质需求固然重要,但是心理情感需求甚至比物质条件更为重要。父母离婚就意味着某一方的陪伴可能会缺失,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爸爸或妈妈这一性别角色,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父亲或母亲这一性别角色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其他长辈代替。比如将孩子判给妈妈的一方,外公或舅舅部分代替了父亲阳刚爽朗等男性这一性别特征,一定程度上影响男孩;将孩子判爸爸的一方,由奶奶或姑姑一定程度给予孩子妈妈温柔细致的性别特征,一定程度上影响女孩。

综上,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的角度出发,如果两名孩子都尚未年满两周岁,都判决给女方抚养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两名孩子都已年满八周岁,则应当尊重孩子自身的意愿,在父或母无不良行为,能正常履行抚养职责的情况下,判归父或母,在孩子都选择一方时,也就当予以尊重,宜判给一方;而二至八周岁的孩子,则应从谁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来考虑,不仅要考虑经济因素,也需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心理及情感需求。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

(一)从公平角度及父母的抚养意愿出发,由夫妻双方各抚养一名子女。

以往,由于国家未放宽生育政策,涉及到两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大多会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的抚养意愿,判决父母各抚养一个子女。比如笔者曾办理的由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云0111民初16412号离婚案件中,夫妻共生育二名子女,婚生女十周岁,婚生子五周岁,离婚前均随同女方共同生活。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双方均在法庭上明确要求二名子女的抚养权。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将女儿带至法庭询问其意见,女儿表示愿随同母亲共同生活。最终法院本着尊重婚生女意愿的初衷,认定由女方抚养婚生女为宜,而考虑到男方抚养婚生子女的愿望亦强烈,判决由男方抚养婚生子。

(二)从最有利于子女成长及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角度出发,将两名子女判决由夫或妻一方抚养。

自国家放开二胎、三胎以来,两名子女的家庭越来越多,夫妻离婚后如若再婚,也有再生育子女的可能性,故一部分法院在处理二孩家庭抚养权问题时,亦会考虑孩子当前的现状以及孩子对父或母的心理依赖程度,而将抚养权均判归一方。比如笔者曾办理的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云0103民初3120号离婚案件中,夫妻二人生育二子,长子4周岁,次子2周岁,两个孩子长期与女方及奶奶居住在昆明市,而男方因工作原因生活在其他省市,男方在法庭上表示如果离婚将带母亲和孩子至其目前生活的省市居住。最终法院认为:两个孩子从小就和女方一起生活、居住在昆明,现两个孩子年龄尚幼,若贸然改变熟悉的环境,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应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

笔者非常赞同该法院的做法,在父母均主张两个子女的抚养权时,除了需要考虑各自的经济条件等因素外,还需考虑子女的生活现状及情感需求,既包括对父母的情感,亦包括与兄弟姐妹、同伴之间的情感。感情融洽的兄弟姐妹,尤其是年龄相差不大的孩子因为父母离婚而被迫与父亲或母亲分开,已经让孩子承受了一次分离和痛苦,如果再让子女承受着从小一起玩大的兄弟姐妹又要离自己而去,更会对于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不利影响。另外,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中,同伴起到的作用并不弱于父母,兄弟姐妹的相处,更有利于提高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提前让孩子认识到同伴间发生矛盾和分歧时,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妥协达成理解和认可,甚至于合作。

司法实务中仅考虑父母的抚养意愿而判处父母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笔者认为对于子女是不公平的,并没有将子女利益最大化考虑在内。法院简单粗暴地将孩子判归一人一个,本位思想仍是“父母本位”思想,而非“未成年子女利益”。也许能一定程度上平息双方之间争夺子女抚养权的矛盾,平衡双方的利益,但是,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可能是一种损害。作为未成年子女,情感需求一定是排在首位的。将两名子女分开抚养明显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的要求。仍应保持现状,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定期探望并支付抚养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快乐成长。

因此,综合分析,案例中的张女士具备在离婚时争取到两个子女抚养权的可能性。

律师感悟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考验的更多的是心理战,父母在安排抚养权归属时应以子女为优先考虑因素,而不是自己的情感需求。笔者作为律师,亲眼见过为了子女利益,一方主动放弃抚养权的,经过一系列举证,看到男方的家庭条件、家族环境、教育资源、生活水平都明显优于自己,作为原告的母亲在庭审中,声泪俱下地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

如果经过充分权衡,为孩子的切身利益考虑,必须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就不要轻言放弃。需要尽早筹划,并尽量将两个孩子都带在身边,由自己亲自照顾。这一决策也是谈何容易,孩子越小越难执行,毕竟生病住院、吃喝拉撒、接送上学放学,任何一项无法做出妥善安排时,都可能摧毁决策。

另一方面,争取孩子抚养权,一定要考虑到孩子利益最大化,这样的决定,到底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还是自己的情感依赖?既然离婚已经不可避免,作为父母一定要尽量将对孩子们的伤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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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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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孩子两个离婚怎么判,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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