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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4岁离婚的话抚养权归谁,4岁的孩子离婚判给谁

2024-04-18 00:05 分类:抚养 阅读:
 

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离婚诉讼中越来越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在法学界,关于这一问题已经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并在一些有争议性的问题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家庭和社会观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的重视程度通常仅仅停留在表面上,很难真正实现最大化利益的落实。这常常导致离婚案件的判决争议不断,其中邱某与张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案件摘要】

邱某和张某育有四个未成年的孩子,他们是大儿子张某1,大女儿张某2,二女儿张某3,以及最小的女儿张某4。在2020年的3月31日,浦北法院做出了第一审的裁决,在裁决中主要考虑的是保护未成年孩子的权益,因此对他们的离婚申请予以了拒绝。

在2021年的十月,邱某和张某再次陷入离婚纠纷。邱某作为诉讼的发起者,寻求得到他们的幼女张某3的抚养权,而他们的长子、长女和次女则由被告张某负责。在他的诉讼声明中,邱某指出张某的脾气易怒,忽视家庭,甚至出现酒后施暴的行为。此外,在双方正式提起诉讼之前,他们已经分居一年半的时间。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未曾现身法庭,也没有提交任何答辩状。因此,法院对张某进行了缺席审理。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规定,父母离异后,对于已经超过两岁的孩子,如若双方未能就抚养问题达成共识,法院将根据父母的具体情况,依照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考虑到次女目前一直随被告方生活,小女一直随原告方生活,并为了确保二人成长环境的稳定,法院建议判决如下:次女应继续跟随被告方生活,并由被告方抚养;小女应继续随原告方生活,并由原告方抚养。

经过法院依法对大儿子和大女儿的询问,了解到他们愿意主动选择和被告张某一方生活。考量到未成年孩子的意愿,并保护他们的利益,法院最终作出了如下判决:大儿子、大女儿和次女将由被告张某抚养,最小的女儿由原告邱某抚养。同时,邱某需要向张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弥补张某对其他三个并未直接抚养的孩子承担的抚养责任。

【争论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这样的判决对于孩子来说是否是最好的。

在本案判决中,被告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状。尽管法院根据相关法条判定未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归被告抚养,但这样的判决并未充分考虑到所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被告来说,他获得了三个子女的抚养权以及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但对于四个未成年子女来说,这未必是为了最大化他们的利益。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长子张某1、长女张某2、次女张某3和小女张某4四人的归属是本案判决最重要的一环。

但在本案中,抚养权判定的过程中存在三点不足。

被告未到场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就获得了三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的诉讼理由中涉及的被告酒后家暴情况未见法院进行查证,三子在其抚养下可能会有人身安全问题。

本案更加注重父母双方的婚姻存续问题的解决,然而对于四个未成年子女来说,未见得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邱某和张某的案件都发生在近几年,在家事立法和程序制度改革完善的过程中,相关领域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都积极进行了讨论和探索。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利益最大化往往只停留在判决书上,实际的利益最大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

通过案件的细化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缺失的主要几个原因:

抚养权判定中未成年子女利益保障的缺失:现行的离婚诉讼实体和程序规定更注重解决父母双方的婚姻存续问题,导致抚养权归属问题常常被忽视,仅限于形式上的处理,未能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对于是否未成年孩子的意见的评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虽然在法律程序方面,存在着要求法官询问和考虑未成年孩子意见的条款,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正式程序来保证这一点,这常常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孩子的意见只是形式化的需求,往往无法得到足够的重视。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其规定尚未完全得到彻底落实。存在两种情况:

首先,当双方都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时,有时会出现不对抚养费用提出要求或要求较低金额的情况,主要是为了增加获取抚养权的可能性。这样的情况下,抚养费用的真正需求往往无法得到充分反映,可能会导致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无法得到满足。

其次,对于一方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为了获得更高的抚养费用,可能会通过争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来谋取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可能会被置于次要地位,抚养费用的决定可能会受到双方争夺抚养权的影响。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很难实现双赢的结局。这是因为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最为深重,他们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思维和话语权,依赖于家庭的稳定关系。一旦父母关系破裂,脆弱的家庭关系网势必会四分五裂。

因此,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并不仅仅是民事领域的自治事项,而是涉及国家发展和未来命运的重要问题。父母、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以及整个社会都应该关注并共同努力,更好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未成年子女即国家的下一代建设者,我们要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和优质的培育,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培育优秀的人才。

参考文献

【1】参见雷春红.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规定的缺失与修正—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切入点.[J].

时代法学.2020.05.

【2】参见魏冕.离婚诉讼前(中)“藏匿孩子”背后的法律缺失以及对策研究.[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

(05):34-35.

【3】参见景春兰、殷邵仙.探望权及其主体扩展的立法思考——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08):6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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