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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共同抚养和一方抚养的区别--离婚共同抚养孩子好吗

2024-08-03 12:00 分类:抚养 阅读:
 

此前文章《婚姻家庭纠纷中,对于轮流抚养(共同抚养)的思考 》之中,我们谈及到轮流抚养制度在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服务之中都存在着受阻的情形。而今天要说的,轮流抚养的真正阻力,来自于子女的父母,先给大家讲个小案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乃巧合):

春娇与志明两口子闹矛盾很久了,从娘家闹到婆家,从老家闹到大城市,最后在大城市的犄角旮旯里租了两个对门的房间,平日里一起吃饭,一起照顾独生子小亮,夜里就分两头睡,一住就是三年。双方因为小亮的成长问题也是争吵不休,为了就读学校也是各尽其力,但未能如愿在大城市争取到就学环境。到了小亮要上学这一刻,志明先是憋不住了,抱着宝贝儿子偷偷回了老家并报名就读市里的学校之后才知会了春娇一声,春娇知道后直接火冒三丈,追着回到老家。紧跟着,就提起离婚诉讼,一是要求离婚,二是要求小亮由自己抚养。志明心知肚明双方早就没有感情基础,更不可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这婚是非离不可。但志明心系小亮是在双方的共同陪伴下成长的,双方争执这么久还一直维持当下的僵局,无非是双方都疼爱这个宝贝儿子,两人之间却又水火不相容。

但经过多方介入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春娇与志明达成了一协议,双方同意小亮继续留在老家读书的安排,并且都愿意回到在老家就业,轮流抚养小亮。志明工作时间自由,对小亮的学业教育相对严格,上学期间就由志明抚养照顾。春娇固定上下班,周末双休,生活照顾更加到位,周末期间就由春娇抚养照顾,寒暑假则由双方各带一半。双方都有随时探望小亮的权利,抚养费则双方共同承担。小亮以后的成长规划则由三方共同决定。结局可谓皆大欢喜。

但这种皆大欢喜,是极为少数的,在离婚案件中最常见的,就是父母离婚,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尤其是独生子女,这种现象更加突出,甚至出现抢夺、藏匿,躲起来一方东躲西藏,被欺瞒一方满心怒火,但事实上,最受苦受难的,是小孩。

“归边”看似直接解决了小孩的抚养问题,却极大地忽视了小孩的成长过程中,父爱与母爱都是不可或缺的,一旦小孩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只有探望权利的,那么势必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因为直接抚养小孩一方单方决定小孩的成长环境,另一方只能置身事外,往往造成一种情况,就是不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与小孩渐行渐远,而小孩的成长,总是缺少了父爱或母爱。即使有继父继母的出现,也无法真正填补这种空缺。

而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更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也更为人们所接受。轮流抚养既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又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利,减少因抚养子女引发的矛盾。

但轮流抚养也有缺点,一是这种方式要求以父母之间高度的合作和协调意愿为前提,但由于离婚后夫妻关系已经不复存在,合作比较困难,需要父母双方均有自我牺牲意识;二是如果居住地持续频繁变化,对孩子可能形成一种心理负担,使孩子缺乏安全感;三是如果夫妻双方长期对立或者父母再婚,子女会无所适从,往往混淆孩子的价值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直接抚养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决定;而轮流抚养方式,目前仅允许双方约定。双方可以签署轮流抚养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轮流抚养的期限、抚养费的分担、抚养到期后的交接、一方抚养时另一方的探视权等。抚养过程中,如果双方或一方认为需要变更轮流抚养协议的,可以自行协商,重新达成协议,变更原协议的某些内容,或达成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协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原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子女不是父母双方能够任何争夺的“物品”,更不是可以呼之则来挥之则去的“人偶”。生育、养育、教育,为人父母,就应当尽到父母的职责,而不是为一己私利,耽误甚至是荒废了子女的人生。

愿天下间因婚姻不幸而离异的人们,如果有子女的,也为子女多多考虑,共同呵护孩子的蓝天,陪伴他们健康成长,尽到为人父母应有的责任并享有为人父母的自豪。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离婚孩子共同抚养和一方抚养的区别--离婚共同抚养孩子好吗,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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