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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离婚男方要给女方抚养费吗-俄罗斯 离婚

2024-07-16 04:10 分类:抚养 阅读:
 

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 (一)

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

最佳答案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

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法律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但是大家也都知道,法律是涵盖很多方面的,所以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对法律全部了解,以下解答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

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1

未婚生子不需要罚款几万。未婚生子不属于违法行为,只要不违反计划生育的政策,就不会罚款。未婚生子虽然不需要缴纳罚款,但是应缴纳一定数目的社会抚养费。各地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政策是有所不同的,具体的数目需要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在我国未婚生子怎么罚

未婚生子需要向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属于一种行政性的收费,民间人们会称之为罚款,但性质上并不属于罚款。未婚生子虽然被传统的社会观念所诟病,但是法律制度上并不需要被处罚。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金额由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每个家庭的情况均不相同,如果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协助。

二、单亲妈妈该怎么给孩子上户口

1、单亲妈妈给孩子落户,对于是离异或者亡夫的情况来说,问题不大的,只要带齐宝宝的出生证,自己的户口薄和身份证,到所属的派出所写证明,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2、而对于是未婚生育的单亲妈妈想给孩子落户,就比较麻烦。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生育是国家所不允许的,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你需要交纳的不是罚款,而是社会抚养费,一般依地区而定,有的2到3万,有的4到5.6万,有的7到10万。具体的金额要咨询所在地的派出所。而且还要写多方面的证明,有时甚至要给孩子做亲子鉴定。办齐所以资料就可以给孩子落户了。

三、单亲家庭的特征

1、单亲家庭是指至少有一个孩子与单身家长居住在一起的家庭.还有一种从家庭经济评价角度的定义为:一个收入单位其中只有生亲或养亲带着需要抚养的在学或学龄前子女。

2、所谓单亲家庭是指夫妻离异、一方死亡、夫妻分居等形成的由子女和其中一方共同组成的家庭.所有单亲家庭中尤以离异单亲家庭给子女造成的危害最大。

3、所谓单亲家庭是指由于丧偶、离异、分居、未婚先孕等或者构成家庭主体的成员不齐全的家庭.由母亲或父亲单个抚养的孩子即为单亲家庭的子女.近年来随着离婚这一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在新入校的大学生中单亲家庭的学生逐年增加。

4、所谓单亲家庭是指没有丈夫但可能有18岁以下孩子同住的单亲(母亲)家庭.各族裔间的单亲家庭比例不尽相同.以纽约州为例亚裔中单亲家庭比率仅为4%。

5、单亲家庭是指只有母亲(或父亲)与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90年代初开始俄罗斯的单亲家庭大量出现到1994年已占家庭总数的13.4%.单亲家庭的主体是单身母亲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94%。

根据各地方的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把未婚生育出的子女养大的代价也不同,如未婚生育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民间被戏称为罚款,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

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2

未婚生子违法吗

未婚生子是合法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未婚生子一般罚多少

未婚生子一般不会罚款。我国目前已经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需要再缴纳费用。且虽然我国2021年8月21日以前,要求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不属于罚款性质,而属于征收行为。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三

(八)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九)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矛盾较为突出的地区,加强宣传倡导,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精准做好各项管理服务。

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

非婚生子女上户口的问题上,具体解决方法各地方各有不同。一般来说,非婚生子女上户口时除了要有出生证明以外,有的地区还要进行身份公证。未婚出生的孩子原则上户口是跟随母亲的,如果要户口跟随父亲,需要提供双方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还需要填写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制。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未婚生子罚款要几万吗3

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一、没结婚孩子怎么上户口

1、首先,不少夫妻已经举办了婚宴形式,但却因为一系列原因两人并未领证。但是,这样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婚举办婚宴没有领证法律是不会承认的,并且男方只有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登记处才会给你们办理结婚证。

2、然后,当你们没有领证生了小孩之后,第一步就要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然后你只需要拿着小孩的出生证明、伴侣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落户申请书(这些材料必须要各复印一张),接着提交给派出所办理户口的工作人员就大功告成了。

3、最后,不管怎样,既然你们已经有了两人爱情的结晶,都要想尽办法给小孩子上户口。因为如果小孩没有户口,上学、缴纳医保、生病住院等等这些都会相当棘手。

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二、未婚生子罚款多少

上面就是我给你们解答的没结婚孩子怎么上户口的难题,希望能够给你们一些帮助。另外,很多人都不知道未婚生子罚款多少,大家请看下面的分析:

1、城镇居民:如果你们没有领证就已经生育了一个小孩,那么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你就需要向计生办缴纳一些罚款金。至于罚款的金额并没有一个标准的人民币可言。因为每个地方规定的政策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些差异。所以,想要知道具体的罚款金额,大家就要去当地的计生办咨询哦!

2、另外,根据记者的调查显示,中国已经有十几个城市对于未婚生育孩子上户,都实行不罚款的政策了。并且只要你能够提交小孩的出生证明,派出所的工作人员都会给你的小孩上户口了。不过在此之前,大家一定要事先咨询清楚再下定论哦!

未婚生子怎么上户口,就是关于未婚生子的孩子上户口的方法。 我国法律是先领孩子的生育证明,再生孩子,所以,即便是要结婚的小夫妻们,没有先领孩子的生育证就让孩子先生下来了就必需接受一定的罚款,年轻人们,爱情的真谛需要时间演绎。但是大家一定要过好当前的生活,让自己的小孩能够名正言顺的与你一同生活哦!

女首富200亿买和平分手,们离婚都有多贵? (二)

最佳答案中国女首富龙湖地产主席吴亚军,被爆出和丈夫离婚,分给丈夫蔡奎超200亿资产,不禁让网友们惊讶们离婚代价到底有多大?其实,们离婚和我们普通人很不一样,他们的离婚更像是商业谈判,谈得不好,分分钟损失惨重。

下面就列举部分离婚的案例:

TCL董事长 李东生

TCL董事长李东生是著名的企业家,2006年,李东生与前妻洪燕芬离婚,与魏雪再婚。据TCL半年报显示,李东生所持公司股票减持了2439.06万股,原因就是“非交易过户(财产分割)”。之后经魏雪确认,减持的这些股份是给前妻洪燕芬的财产补偿,按照当时的股价计算,他就一共分给了前妻近1.2亿元。

三一重工 袁金华 

王海燕是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金华的前妻,离婚时,得到了三一重工的股份。有人戏称,这是A股市场“最昂贵”的离婚。尽管离了婚,袁金华依然以35.8亿元的身家位居富人榜333名,比2011年还上升了7名。

日照钢铁董事长 杜双华

杜双华是河北衡水人,1987年开始从事钢铁制造。1988年1月与同单位的宋雅红结婚。杜双华拥有的日照钢铁资产最新评估值为450亿元,其整个资产近500亿元。由此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被称为国内财产标的最高的离婚案。

疯狂英语创始人 李阳

2005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Kim在美国结婚,2011年,太太Kim突然爆料,揭露李阳有严重家庭暴力,11月,Kim起诉离婚。此次离婚可谓旷日持久,直到2013年2月3日,才有了结果。法院批准离婚,Kim获得1200万及三个女儿的抚养权。

蓝色光标董事长 孙陶然

2011年5月12日,北京蓝色光标接到股东孙陶然的通知,“根据其与前妻胡凌华签署的《之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完成了孙陶然所持公司有条件限售股1155.5万股的分割事宜,其中孙陶然持股5.03%,胡凌华占4.59%。按分割日蓝色光标收盘价30.29元计算,前妻胡凌华分得1.67亿元财产。

真功夫董事长 蔡达标

真功夫董事长蔡达标与潘敏峰在1991年结婚,1994年成立真功夫。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真功夫成为拥有近400家连锁店、年销售额十几亿元的本土餐饮连锁企业,不过二人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夫妻俩及妻弟潘宇海各持50%股权。潘敏峰自动放弃股权。2011年,潘敏峰起诉要求分割蔡达标持有的一半股权,或折价补偿其4.7亿财产。

土豆网CEO 王微

2010年11月,土豆网赴美上市之际,前妻杨蕾半路杀出。当时王微占股是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问题,随后被法庭冻结。关键时刻,上市计划被迫搁置,还必须稀释自己的股权去套现,耗费了大量精力去应付官司,直到第二年才以700万美元现金了结这桩离婚案。

万科集团创始人 王石

王石前妻王江穗,其父曾是广东省委某大员。与王石离婚后,王石几乎是净身出户,据悉,王石给了女方亿万财产,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共10处,其中美国1处、深圳5处、北京2处、广州1处、上海1处,分配方案:男方分得美国1处、深圳2处住房;其他归女方所有。

赶集网总裁 杨浩然

赶集网总裁杨浩然和前妻王宏艳于1995年结婚,之后,杨浩然赴美留学,王宏艳陪读。2007年11月,杨浩然携妻儿回国和弟弟一起发展“赶集网”。2009年,在赶集网发展的如火如荼、收入上千万之时,王宏艳率先向美国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并分割在美国的存款和房产。

我想知道婚姻法 (三)

最佳答案婚姻法

目录·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law of marriage

指“婚姻之法”/“婚姻法律”/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

〖参见 婚姻家庭法、民法典、民法〗

2. marriage law

特指单行的“婚姻法”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行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资本主义各国法律体系中,婚姻法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作为亲属法的组成部分,附属于民法的。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把亲属法编入民法典。英美法系各国的亲属法,一般是由多数的单行法规构成的,如婚姻法、家庭法、已婚妇女财产法、离婚法等,名称不一,但它们都是各该国家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婚姻家庭关系实际上是从属于财产关系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外国婚姻法的历史与概况

【古巴比伦和古罗马的婚姻法】

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婚姻立法,可以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中的有关制度为代表。这个法典公开肯定买卖婚姻,在夫妻关系中,丈夫享有种种特权,甚至得将其妻交与债权人充当债奴;在亲子关系中,家长的权力极大,有权决定子女的婚事,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在婚姻终止的问题上,男女双方也很不平等,自由民可以遗弃未生子之妻,只须付与女方相当于聘金的费用并返还其嫁妆。

古罗马是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其婚姻立法远较同时代的许多国家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见罗马法)中,就有关于家长权等规定。从共和国时期(公元前6世纪末~前1世纪后半期)到帝国时期(公元前30~公元476),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等,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罗马法规定实行婚约制度。结婚问题在市民法和万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市民法上的婚姻方式盛行于罗马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后期(284~476)逐渐为万民法的合意婚所取代。在家庭关系方面,家父权和夫权在罗马法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婚姻终止的原因有三:配偶死亡、自由或市民身份的丧失和离婚。罗马自《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1000余年中,婚姻立法的变化很大。前期的法律十分严峻,夫妻、父母子女、家长和家属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突出。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法律也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进步。其中很多规定对后世影响很大,不少内容为资本主义国家的亲属法所继承。

【欧洲中世纪的婚姻法】

在整个中世纪,欧洲各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比较缓慢,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见教会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早期封建制国家的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如法兰克的《萨利克法典》和《里普利安法典》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主要是习惯法的汇集。它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纪元后的数百年内,基督教在欧洲许多地区广泛传播。随着教权的伸张和教令的统一,寺院法从11、12世纪进入全盛时期。在有关婚姻、家庭、监护、继承、收养等问题上,寺院法的权威凌驾于世俗立法之上。1234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命佩尼亚福特的雷蒙德编撰的教令汇编第4编即为婚姻法。到宗教改革以后,婚姻家庭问题上的立法权才逐渐由教会转入国家手中,这一过程被称为“婚姻还俗运动”。

欧洲中世纪(公元12~15世纪)末期还发生了罗马法复兴运动(见注释法学派),使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和规则对各国婚姻家庭立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宗教改革(16世纪)和罗马法的复兴,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立法】

① 近代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亲属法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亲属立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在形式上已被奉为神圣的法律原则。而实质上,资产阶级婚姻家庭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商品货币关系的支配。《共产党宣言》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单纯的金钱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页)。

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有关亲属制度的规定,在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中是很有代表性的。这些规定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收养与非正式监护、亲权、未成年、监护及亲权解除、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相互权利以及继承等内容,全面表达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在欧洲亲属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在贯彻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时,它在亲属法方面的规定远不如财产法方面的规定,还有不少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痕迹。

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是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时期的产物。它在亲属部分中吸取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成果,同时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在内容上比《法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更加完善,形式和立法技巧也更加周密、成熟,至今仍为联邦德国所沿用。民主德国则于1965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亲属法典》。

② 英美法中的亲属法

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中的亲属法一样,都是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两者在原则上和具体规定上有许多共同之处。但是,英国法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少。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普通法和衡平法起着很大的作用,在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的过程中,英国亲属法的改革是以保守著称的。

美国各州的婚姻立法主要以英国法为其渊源。由于两国的条件不同,英国法中某些明显的封建残余,没有为美国法所承袭。在美国,依各州制定法而成立的法律婚和依普通法而成立的习惯婚同时并存。关于结婚的条件、离婚的理由等问题,各州法律的规定不尽相同。1970年美国的州法律全国统一委员会通过的《统一结婚离婚法》只有极少数州采用。

③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立法的趋势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断修改婚姻立法,使之更加符合社会现实和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如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男女两性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趋于平等;在婚姻解除问题上也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对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婚姻立法方面所作的一些具有积极意义的改革,只有联系各国的实际状况才能作出恰当的评价。因为这些国家还存在许多给婚姻家庭关系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仅凭婚姻立法上的措施是无法解决的。

〖苏联的婚姻法〗 帝俄时代的亲属法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和宗教传统。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苏联对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采取了许多重大的立法措施。1917年12月18日,革命政权颁发了《关于民事婚姻、子女及实施户籍登记簿的法令》;不久又颁发了《关于离婚的法令》。这些法令对废除反动法律,排除宗教势力对婚姻家庭的干预,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918年9月16日,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俄罗斯联邦户籍登记、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于同年10月22日起施行。1926年11月19日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典》,192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典。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并在决议中要求各加盟共和国的立法必须符合该纲要的精神。此后,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相继颁布了婚姻家庭法典。

中国婚姻法的历史与发展现状

【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

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

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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