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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流程!协议离婚房产归一方所有是否有效

2024-07-15 20:40 分类:抚养 阅读:152
 

【引言】房产作为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财产,一旦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就成为双方争夺的重要标的。一般来说,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均分。如果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本案例改编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主编的《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篇,第5个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于2014年3月10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5日,双方购买房屋一套,总价为26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于原、被告名下。

2016年8月18日,原告贺某的父亲报警称:发生家庭纠纷,请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到场后,告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016年8月22日,原告手写信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这次的争吵,主要原因在我,我没有起到丈夫应有的调和家庭矛盾的作用。我代表我爸爸妈妈向李某和我岳母大人道歉:对不起!我保证以后会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希望我们能忘记过去的不愉快,和和美美地过日子。”

2016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载明:男女双方于2014年3月10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有一处共同房产,现协议此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

原告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认为:《婚内财产协议》系原告在受到被告及其母亲胁迫下书写,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协议有效,双方并未就相关房屋完成变更登记,其有权撤销对被告相关房屋份额的赠与,故要求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折价补偿。

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该房产应归被告一人所有。

【案件焦点】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中对案涉房产的约定,属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于双方共同名下,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依据《婚内财产协议》主张该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根据该协议载明的内容及签订背景,该协议应认定为原告为挽回夫妻感情,而将其产权份额赠与被告之意思表示,性质上属于赠与。鉴于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赠与行为还未实际履行,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贺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四、案涉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某支付房屋产权折价款 180万元……

编者按

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及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约定将一方的房产或房产份额赠与给另一方的,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暂时不具备过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公证。否则,该房产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随时有权撤销赠与(任意撤销权=想不给就不给)。

真正的英雄,是那些看清了生活真相,却依然热爱生活的人!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协议离婚房产过户流程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酷斯法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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