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父母赡养问题
读者来信
陈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于2019年1月带着3岁的儿子晓杰改嫁,我成为晓杰的继父。我把晓杰视为己出,从生活上关心他,在经济上满足他的成长需求,还天天接送他上下学。2024年1月,因陈女士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与她登记离婚。离婚后,陈女士要求我每月支付给晓杰1000元抚养费。请问,我是否有这个义务?
专家解答
一方面,你与晓杰之间是拟制的父子关系。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认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是根据继子女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来认定。你与晓杰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你们两人系拟制的父子关系。
另一方面,在你与陈女士已离婚的情况下,你与晓杰的拟制父子关系可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4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在晓杰尚未成年时,你与陈女士离婚后,可以主张与晓杰间的关系已解除,不承担支付晓杰抚养费的义务。
需注意的是:如果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死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仍然有继续抚养教育的义务;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虽然双方之间拟制血亲关系消除,相互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复存在,但是,被继父或继母抚养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或继母承担赡养的义务,主要是给付生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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