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女方无业
近年来,结婚率在下降,离婚率却连续上升。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除了财产问题外,主要集中在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未成年子女应由谁抚养更合适?
5月30日上午,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北青报记者从西城法院获悉,在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案件中,离婚是双方婚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解除,其中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离婚时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归属的认定;其次是未直接抚养方给付抚养费的判定。
有钱不一定好使 陪伴很重要
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成长的一方。对于十周岁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赵先生博士毕业于名校,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月薪丰厚。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进入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月薪足以保障生活需要。二人婚后不久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对女儿的陪伴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固定,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转眼女儿8岁了,两人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也要求抚养女儿,并称自己的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赵先生工作、学历均比刘女士有明显优势。但赵先生本人也承认平时工作繁忙、出差较多,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刘女士悉心照顾,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产生过大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了刘女士所有。
但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杨桂林也表示,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也并非都会跟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比如母亲患有抑郁、精神类疾病或者严重的传染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比如母亲拒绝照顾和抚养子女。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亲有严重的虐待和遗弃子女的情形,或有吸毒、酗酒等恶意,或在监狱服刑。这些情形都可以导致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归父亲抚养。”杨桂林表示,此外,即使母方不存在上述极端情形,但双方协商一致子女随父方生活,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确定子女由父方抚养。
隐匿绝不可取 或失去子女
据了解,对于两周岁的子女,双方均主张抚养权的,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之一。“这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在准备离婚前将子女带回老家或隐匿在本市,拒绝另外一方看望,事实上造成子女随己方生活较长的事实。”杨桂林表示。
丈夫石先生和妻子孟女士结婚后育有一子,刚满3岁。因丈夫石先生与他人有染,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要痛改前非,希望法庭给予一次机会,法庭出于挽回双方感情的目的,鉴于孟女士第一次起诉且没有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石先生出轨的事实,判决驳回了孟女士的诉求。但是判决后,石先生却突然将孩子带走,说是带回老家由自己的父母照顾。孟女士每次要看孩子,石先生总以工作忙为由推脱,孟女士于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将儿子抚养权判给自己,称孩子已近入园年龄,而半年内石先生将孩子隐匿,导致孟女士作为母亲无法看望孩子。石先生则称孩子一直在北京由自己和自己父母照顾,已经构成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不宜再改变子女生活环境,要求自己取得儿子抚养权
最终,西城法院以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认为石先生故意将孩子隐匿、拒绝孩子母亲的看望,无论其能否取得孩子抚养权,都是不对的。作为母亲,无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均对孩子有法定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孩子年龄尚幼,母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且孩子已近入园年龄,石某将孩子隐匿、导致孩子无法在户籍所在地片区上幼儿园的行为,明显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和身心健康。最终法院判决孟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
“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的事实虽然是一方取得抚养权的优先考虑因素,但应当是非人为因素形成的客观事实,而且即便形成事实,也不是决定因素。”杨桂林表示,恶意隐匿子女造成子女随一方生活,不顾子女的身心健康,既损害子女的利益也侵害了对方的监护和探望权益。具体到该案,子女年龄尚小,改变生活环境与母亲一起生活,不仅不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而且孩子在母亲照料下在户口所在地上幼儿园,是更符合孩子利益的选择。
离不离婚 抚养责任都要尽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收养法》第5条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困难仅限于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后,两人读职高时恋爱,毕业后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便生了一个孩子。两人都没有稳定职业,平时工作两天打渔三天晒网,有多少花多少,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依靠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孩子刚满3岁,两人因感情不和打官司要离婚,丈夫李先生起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妻子陈女士抚养孩子。陈女士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且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属无业人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正值青年,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近半年内一直是陈女士父母帮忙照顾的实际生活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母亲陈女士抚养孩子,李先生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多少?综合考量子女需求和父母能力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在计算抚养费时应综合考量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可以量化的标准是父母的固定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投资回报、合伙分红等收入。张爽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截取非直接抚养方最近一年的固定收入总数,按照该总数计算每月的平均数,然后以此平均数为基数,按照20%至30%的浮动比例来判定。
丈夫赵先生和妻子马女士结婚不久便因家庭矛盾导致分居,分居期间二人的儿子由马女士照顾。儿子刚上小学三年级,马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并列出一长条课外兴趣培训班的报班计划和收费明细,要求赵某共同分担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5万元。赵先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母亲抚养,但对培训班和抚养费账单提出异议。他称自己虽然在金融企业上班,但月收入平均下来不到2万元,儿子义务教育期间的费用加上合理的课外培训班费用根本达不到马女士开出的5万元高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是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的合理花费,一般是基本生活、公立教育、公立医院的相关花费。课外培训班的费用不属于公立教育范畴,属于自愿开支,其花费应当由父母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为子女合理的计算,需要父母共同商议决定。无论赵先生和马女士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关于课外培训班的教育费用开支是否必要和合理都应当由二人共同协商决定。马女士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包含了未经赵先生同意的私立培训班开支,超出了赵先生的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且赵先生明确表示拒绝,不应支持。
西城法院表示,在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解决问题还是要靠父母双方的努力和责任承担。张爽法官建议父母们:“在生活中遇到琐事、矛盾及时沟通化解,在决定离婚时尽量理性协商选择和平的分手方式,即使离婚后双方也依然要保持对子女无私的关爱,保障孩子的抚养费用和未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努力给孩子创造温馨、和谐的亲情氛围,让孩子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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