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约定房子归孩子
现实生活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往往明确约定把共有的房屋留给共同的孩子,但离婚一方若反悔,主张撤销协议分割房产,法院能依法支持吗?
江诚和李梦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两人感觉对方比较合适,加之双方家长催促,便很快步入婚姻殿堂。2008年两人爱情结晶降临,原本甜蜜的二人世界升级为幸福的三口之家。丈夫在外打拼,妻子照顾家里,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没多久,就为刚出生不久的儿子买了房子。
江诚在外越来越忙,经常夜不归宿。脾气也越来越大,贴补家里的钱越来越少,在家时,也是一副“大爷”的样子,成为“甩手掌柜”。起初,李梦也就想着丈夫在外比较辛苦,还能宽容理解,自己在家可以多做点事,尽可能支持丈夫在外赚钱。但是随着孩子不断长大,用钱的事情越来越多,每次提及钱,两人便“剑拔弩张”。李梦开始埋怨江诚赚不来钱还不管家里的事,江诚则嫌弃李梦连孩子也照顾不好,在家坐吃等喝。几经折腾后,俩人矛盾不断激化。2020年,双方结束了15年的婚姻。并在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李梦抚养,江诚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其共有房屋一套归孩子所有,双方均负有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
离婚后,李梦带着儿子开始了新的生活,直到被法院一纸传票打破了这份平静。
本就这几年就没有在生意上赚钱的江诚,在两个人离婚没多久,更是赔了个“精光”。“赔”红了眼的江诚决定在短期内集一笔钱,再去投资一把大的,使自己迅速翻盘。可是去哪里找这笔钱呢?情急下他便想起来离婚时留给儿子的那套房子,想着如果拿回来,便可以解眼下“燃眉之急”。
于是便趁着离婚还不满一年,来到法院,以自己经济条件发生较大变故且房子归孩子的条款属于对孩子的赠与,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为理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子归孩子的相关条款。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撤销?
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江诚与李梦是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不仅有财产分割内容,还有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多项内容。由此可见,双方是在综合衡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协议,有关房子归孩子的条款不能与其他条款割裂单独适用。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对于该协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现夫妻双方在其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屋赠与给孩子,这仅是夫妻双方内部就房屋赠予给孩子达成的合意,不代表夫妻双方作为赠与一方,孩子作为受赠一方,父母子女之间已经达成赠与合意。孩子并不是双方某财产分割协议的当事人,因此并未形成赠与合同关系。经法院审理认为,江诚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条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江诚的诉讼请求。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赋予当事人离婚时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同时也给予了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虽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是双方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债务负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男女双方对于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证明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孩子的约定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男女任何一方均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主张撤销。因此,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
《礼记》中云: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从一而终的婚姻观念已经悄然发生改变,现实生活中最直接的体现是离婚相关的案件逐年增多。曾经如胶似漆的两人,若在分道扬镳的岔路口,不因感情的逝去而和平共处,无疑也算得上是美事一件。但是现实生活往往不同于童话小说,离婚中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
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女,在选择开始或是放弃结束时候,都应该慎重,承担起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序良俗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编辑: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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