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女孩离异—18岁女孩离异
- 1、我一个10岁女孩,印象中父母感情一直挺好,不知为何忽然离婚,我应该跟谁?
- 2、离异,带着10岁女儿,目前有新男友,但是踌躇是否组建家庭。若要重新组建家庭的话,如何处理新的家庭关系
- 3、离婚男方60女方40孩子10岁女孩应判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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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10岁女孩,印象中父母感情一直挺好,不知为何忽然离婚,我应该跟谁? (一)
贡献者回答这么说吧,其实将来孩子跟谁的问题跟本不是孩子本人来决定的,父母会对这个问题进行协商,如果不妥可能还会走法律程序,所以做为孩子,能做的就是等。
父母离婚后,首先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孩子的归属权,如果孩子的年龄还很小,母亲一般都会优先拥有孩子的监护权,但当孩子超过2周岁后,就需要通过父母协商的方式来决定孩子应该和谁一起生活,当孩子年满10岁后,拥有自己选择和谁一起生活的权利。其实在父母离婚后孩子无论和谁一起生活,性格都会有所缺失,父爱和母爱都是孩子生命中所不可缺少的,所以为了孩子着想,父母双方即使在离婚后也应该规定好看孩子的时间,让孩子尽可能多的感受到父爱和母爱,减少离婚带给孩子的不利影响。
有些父母在离婚后,立刻就变得仇深似海,恨不得老死不相往来,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孩子跟了哪一方,都会或多或少的受到其观念上的影响,甚至变得仇恨自己的生父(母),这对于一个还未成年的孩子来讲,未免太过残酷了,会对孩子心灵造成巨大的创伤。在离婚后,无论父母间有何过节,都不应该牵扯到孩子身上,更不要将过错都推到对方身上,强行改变孩子的看法。
如今的离婚率越来越高,而且年轻化趋势非常明显,很多父母在离婚后都会选择再次成家,无论是哪一方再婚,孩子的心灵都会受到一次伤害,这代表着父(母)亲对自己爱又会减少一分。父母在选择再婚之前,一定不要忽视孩子的感受,要先做通孩子的思想工作,给孩子营造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减少孩子的不适感。
离异,带着10岁女儿,目前有新男友,但是踌躇是否组建家庭。若要重新组建家庭的话,如何处理新的家庭关系 (二)
贡献者回答彼此即使再真心,对你再好也改变不了孩子不是他亲生的事实,这个事实起先不会有太大起伏,你还要在和新男友生一个,等时间久了你的孩子就会受到不公的待遇(100%无法避免) ,(N多理由就不一一例举了)
10岁的女儿再过几年正是青春叛逆期,这时候及其不舍和家庭变动,如果他真的爱你,那么就让他等你的女儿上大学,或者参加工作羽翼丰满后再和你结婚。(男的肯定不可能同意)
如果你实在喜欢难方而对方又对你“真心”那么就把孩子送到姥姥家生活吧,偶尔见几次面就行了,这样对孩子和你的新生活都有好处。
真爱?可笑,只不过是大人们的一时冲动或者是忍不住身体的空虚,和金钱的负担诱惑。
结婚前往往都是情意浓浓,天荒地老。等互相了解到一定程度后就发现 他/她原来不是我想的,不适合我等等。
没孩子的离就离了,有了孩子后还要离婚那就不对了,这对孩子的成长,心理等等会造成不可磨灭的暗伤,我特别鄙视有了孩子还离婚的家长。
人都是自私的,即使你口头上一再说一切为了孩子,但这也改变不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本性。
不好意思有感而发,可能说的重了点,但真心希望你的女儿能再一个幸福快乐的环境中慢慢长大。
离婚男方60女方40孩子10岁女孩应判给谁 (三)
贡献者回答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基本原则就是谁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开庭审理后,法院才会衡量孩子会被判给谁,现在不能直接断定孩子会判给谁。
附:参考依据
一、《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10岁女孩离异。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