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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选择跟谁姓

2024-06-08 14:35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婚后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选择跟谁姓

夫妻离婚,男方既不事实扶养 又逃避责任不支付抚养费,希望国家法律层面支持孩子变更姓氏。

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不过约定俗成,我们国家的孩子基本都是父姓,当然这些年随着独生子女婚龄的到来,也有一部分家庭约定好不婚不嫁模式,就是双方父母给孩子们提供大致相当的物质基础,你家有房,我给买车,你家装修,我给陪嫁,经济上付出大差不差,权利义务相当,小两口婚后至少生俩娃,一个随父姓,一个随母姓,皆大欢喜,其乐融融!

我觉得这也是很好的一种模式,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

当然,并不是说随父姓就不平等了,在我看来,因为天生男女有别,孕育、生产的痛苦体验几乎百分百是由女性承担的,也因此,母亲与婴儿就建立起了天然的亲密关系,而父亲呢,怎么体现出父亲与婴儿的密切联系呢?是不约而同,全世界的前人们都想到了:赋予婴儿父姓,这不仅仅是一种荣誉,我想更多的是从社会层面上的约束:这个婴儿虽经母亲孕育娩出,他也是父母共同的创造,生父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抚养责任!婴儿系父姓,是后天父婴之间的纽带,也是有别于婴儿母系男姓亲戚的标志,父亲更容易那婴儿产生荣誉感、责任感,甚至是私有物的归属感,他才会心甘情愿的哺育婴儿,并赡养为自己分娩孩子从而短暂失去劳动谋生能力的产妇。在共同哺育幼婴的过程中,父亲母亲因为朝夕相处共同照顾婴儿,目标一致,辛苦付出,彼此产生信赖和依恋加深了感情,这样,一个新的小家庭会更有凝聚力,也更稳固。

所以,正常运转的家庭,特别是对于愿意尽抚养责任的父亲,我非常赞成孩子随父姓。因为母婴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保障和相对周全的照顾抚养啊!

不过,如果父母离异,孩子随母亲生活,生父既不事实抚养,对于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用也拖拖延延或者干脆耍赖拒不支付的,这种情况,我认为就没有必要让孩子随父姓了。

目前,离婚后孩子可以跟女方姓吗?我们国家是这样规定的:(1)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不论是婚姻存续期间还是父母已经离婚,子女都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孩子姓名的变更,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因此,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使孩子恢复原姓名。

在我看来,夫妻离婚,生父虽没有事实扶养,但是承担了相应的扶养费用,那么女方不应该变更孩子姓氏。

如果男方既不愿意事实上扶养孩子,也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用,还不愿意变更孩子姓氏,目前好像是无解的,除非孩子满十八岁成年了自主要求变更,事实上,这会给孩子以后的求学工作生活带来诸多的不便,客观上阻止了孩子换姓的可能。

也就是说,男方占尽了便宜,一分抚养费不出,女方也休想变更孩子姓氏,就算是隐瞒离婚事实成功变更了,男方不愿意,公安机关还得给改回来。事实上,这样不出钱不出力不同意孩子改姓的便宜爹,老了以后说不定还要找着孩子给他养老呢!

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特别不利于保障孩子的权益,我希望国家的法律可以做出调整:夫妻离异后,如果孩子由女方抚养,而生父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用或者说经常拖延甚至耍赖不支付抚养费用,女方有权利单方面变更孩子姓氏;如果男方可以举证,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且经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可予以恢复;我想这样对于男方应该有一定的震撼作用吧,可以很好地督促男方尽到父亲的抚养义务,给未成年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如果离异后男方建立了新的家庭有了其他孩子,对于前一段婚姻里面的孩子改姓完全不闻不问,那么孩子变更为母亲姓氏甚至是继父姓氏,对于孩子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随母姓,可以让姥姥姥爷觉得疼爱这个孩子师出有名,名正言顺则理直气壮,更愿意让孩子继承自己一辈子创造的物质财富,孩子自己也会更有归属感;如果孩子的母亲再婚,也不会出现一家几口人三个姓氏的状况,省了许多外人的揣测猜疑,孩子能更好的融合到新的家庭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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