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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到多大年龄,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给到多少年龄为止期限

2024-04-13 12:45 分类:抚养 阅读:
 

案情

原告小光(化名)系被告张峰(化名)之子,2001年2月小光母亲与张峰登记结婚,6月小光出生。2007年6月,张峰与小光母亲协议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小光由母亲抚养,张峰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光独立生活为止,张峰每月可探视孩子2次。离婚后,张峰、小光母亲及小光仍共同生活了一年。2008年7月,张峰搬离原三人共同居住的房屋,小光母亲独自抚养儿子。2013年12月,小光将父亲张峰诉至法院,称其除2012年冬给过自己1000元外,其余抚养费未按离婚协议支付,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自2007年7月至2013年12月所欠抚养费(共计77个月)77000元,并自2014年1月起,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直到自己能独立生活为止。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离婚后,抚养费条款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作出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的规定,这实质上就是一种请求权。《婚姻法》没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所以应当适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原告主张抚养费超过两年部分的请求权,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婚姻法》没有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抚养费条款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条款,既然《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内容,那么抚养费条款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超出诉讼时效外的抚养费,法律仍应当予以保护。

评析

本案中,张峰与小光母亲自愿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后,发给离婚证。因此,离婚协议对离婚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离婚后分户不分居,子女抚养费应如何处理。原告小光在父母离婚后至2008年6月期间仍与被告共同生活,尽管此时父母已经离婚,但仍应当视为被告已履行抚养义务至2008年6月;2008年7月至今,原告一直由其母直接抚养,被告应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被告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

二、抚养费给付请求能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抗辩。《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事合同与离婚协议最大的区别是合同法与婚姻法理念的不同,离婚后亲子关系的难以割舍是离婚协议的最大特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作出了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因此,抚养费请求权的法律保护始终存在于抚养关系存续期间,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作者单位: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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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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