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关于抚养费过高怎么调节。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太高,付不起,可以降低吗?
- 1、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太高,付不起,可以降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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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的抚养费太高,付不起,可以降低吗? (一)
贡献者回答父母有义务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供养、在生活上照料,以此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
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指出:“要子女能顺利长大成人,父母不仅要适合的营养照顾,还要适合的教育,而且其是抚育子女的中心人物。”
然而,现实中,因为父母离婚,很多孩子无法得到父母双方的照料,甚至父母一方会降低或中断他们的物质供养。这些年,因为抚养费闹出的纠纷不在少数。尽管大多数是抚养孩子一方以孩子名义请求增加抚养费的,但仍有一部分纠纷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请求降低抚养费的。
一、认为抚养费过高,起诉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金额
“当初离婚时,你说带着孩子不好嫁人,所以两个孩子留给我,你每月给抚养费。可你给的抚养费一月比一月少,现在干脆一根不给。再给你两个月时间,如果还不给抚养费,我就起诉。”
这是朱涛发给郑云的信息,目的是索要郑云拖欠的约3万元抚养费。
但朱涛没有想到,抚养费还没要到手,郑云就率先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降低抚养费。
朱涛和郑云协议离婚时,约定十岁的儿子和四岁的女儿都留给朱涛(男方),身为母亲的郑云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到儿女十八周岁。签好离婚协议后,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
离婚一年后,郑云3000元抚养费太高,两个孩子花不了这么多,于是减少支付,每月只给一千五百元。朱涛多次找她索要,她一气之下给的越来越少,甚至不再给钱。
在朱涛“威胁”要告她后,她抢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她的理由是:孩子没有用不了那么多钱,而且离婚时自己就没有支付能力,无力负担每月3000元的高额费用。
郑云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这取决于两人离婚协议的效力及郑云的支付能力是否真的发生了变化。
二、郑云签的离婚协议有效吗——离婚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从性质看,离婚协议属于一种合同。协议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都是合同内容,夫妻双方最后关于这些内容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商量的结果。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有效的离婚协议,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郑云提出,自己在签离婚协议时只是为了尽快离婚,才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她想否认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的约定。
但是郑云只是口头表示不是自己真实意思,并没有证据证明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不是她的真实意愿。例如她是在朱涛的威胁下同意每月支付3000元。
郑云和朱涛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这份离婚协议是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对郑云和朱涛都具有约束力。两人都应诚信履行。
当然,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并不意味着抚养费数额不会变动。夫妻双方关于抚养费做了约定后,如果想变动抚养费金额,可以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要求变更。
根据双方的收入和子女的现实情况,抚养费是可以增加或减少的,这就是情势变更原则在抚养费纠纷中的应用。
三、郑云是否能证明支付能力降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抚养费的变更,原则上是只能由子女提出或父母一方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子女的名义提出。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 18 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且父母有能力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支持。
(1)原定抚育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因患病、上学,需要增加抚养费
(3)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如因生活地方改变增加消费,父母收入提高等。
有原则就有例外。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纠纷,但也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起诉讼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例子。比如郑云提起的诉讼。
郑云在无力负担高额抚养费时,可以与朱涛商量,减少数额,当协商不成时,她请求法院裁决减少数额。她提出的理由之一是离婚后自己没有固定收入,没有支付能力,并且在签协议时就没有支付能力。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郑云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收入情况与现在没有发生变化。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履行能力,此外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也未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所以她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必要保障,降低抚养费会直接想想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因此法院一般不会降低以及确定的子女抚养费数额,除非出现特殊事由。
特殊事由就是指情势变更。郑云提出降低抚养费的理由只有符合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诉求才能得到支持。
那么,哪些情况属于抚养费降低的情势变更呢?
1、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扶养能力。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照原有协议或判决支付。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确无能力抚养。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直接抚养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抚养费。
当然,因这些理由降低抚养费并不是绝对降低,当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情况好转后,子女可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最终,考虑到维持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对郑云提出减少抚养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出于种种原因,选择了自我解脱的离婚,可离婚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孩子造成伤害。有些人甚至会把离婚归因于孩子,把孩子作为情绪的宣泄口,给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在婚姻家庭中,年幼的孩子处于被动选择的地位,他们的成长需要父母倾注爱心和提供物质保障。如果,夫妻决定离婚,无法给孩子完整的爱,那么请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孩子健康成长提供足够的物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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