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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起诉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离婚后起诉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有效吗

2024-05-27 18:45 分类:抚养 阅读:
 

夫妻感情破裂后,双方因分财产闹得不可开交的不在少数,于是有人可能会想,我把财产转移了不就可以少分给对方了,但现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一、基本案情

雷某和宋某结婚后,于2018年上半年产生矛盾,感情破裂,并于2019年2月分居。雷某曾于2019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20年1月,雷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期间,宋某称雷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对此不予认可,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显示至2019年12月21日账户余额为262.37元。

后应宋某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银行账户在婚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于2018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宋某认为该存款是夫妻共同存款,雷某在离婚之前即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

雷某则称该笔款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其外甥女的借款,但雷某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雷某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

本案中,雷某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于2018年4月30日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且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雷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雷某名下账户内的存款,雷某可以少分。

故判决对于雷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补偿宋某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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