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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放弃抚养权还需要给抚养费吗!离婚时放弃抚养权,以后还能再要吗

2024-05-14 10:25 分类:抚养 阅读:
 

刘帅

刘帅 绘制。

夫妻离婚时,确定孩子抚养权是绕不过去的问题,或是双方协议,或是法院判决,终究得有个说法。当离婚后,如果放弃抚养权的一方后悔,想要重新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抚养关系还能否发生变更?日前,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

梁某与李某结婚后,于2008年生下儿子梁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梁某某的抚养权归女方李某所有,但孩子一直跟随着梁某的父母生活。梁某认为离婚后孩子一直由梁某和梁某的父母照顾,李某未尽抚养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至自己名下,如此更有利于儿子成长。李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权,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就不应该再变更了,并且梁某二次结婚后,又育有一个男孩。李某声称自己患有子宫肌瘤和卵巢囊肿,医生建议不宜再孕,她只有梁某某一个孩子,所以理应由自己抚养。其间,梁某某写了一份“自愿跟随书”,写明“本人梁某某自愿跟随父亲生活,自父亲和母亲2012年离婚后,我一直由父亲和爷爷、奶奶照顾,母亲仅于2019年看过我一次”,表达了自己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的态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约定婚生子梁某某抚养权归被告李某、由原告梁某父母代管,但梁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法院提交“自愿跟随书”表示今后愿意随父亲梁某一起生活,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愿意抚养孩子,亦没有不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因此,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原告要求将婚生子梁某某的抚养权予以变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了支持。法院对被告以不适合生育、且梁某另育一子为由抗辩原告抚养权变更之请,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相关法律作出最终判决:梁某某由随李某共同生活变更为随梁某共同生活。

说法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在子女成年前,拥有权利的一方或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的李某虽为母亲,却在离婚后未尽母亲职责,甚至对孩子的探望都少之又少,更谈不上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爱。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孩子的抚养、生活与教育作出妥善安排,核心就是保障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以利于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为孩子提供健康、稳定、安全、温暖的生活与成长环境,不能让孩子缺失父爱或母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的梁某某现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法院提交“自愿跟随书”表示今后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梁某愿意抚养孩子,也没有不宜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及实际情况,李某以不适合生育、且梁某另育一子为由抗辩原告抚养权变更之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梁某要求将梁某某的抚养权予以变更,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夫妻关系可以终止,但是作为孩子的父母,血缘亲情关系需要维系,父母离婚后也应尽心尽力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形成健全的人格的原则,合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

我们通过阅读,知道的越多,能解决的问题就会越多,对待世界的看法也随之改变。所以通过本文,酷斯法相信大家的知识有所增进,明白了离婚放弃抚养权还需要给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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