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纠纷反诉还是抗辩—抚养费纠纷能否反诉
编者按
现实生活中,有些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作为被告一方的父/母往往会想反诉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企图与作为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法定代理人相对抗?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的被告能否提起反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呢?小编今天就与大家分享这一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诉的构成要件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
反诉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反诉的提出时间须在本诉的法庭辩论结束前。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抚养费纠纷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主要区别
一、诉讼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纠纷的诉讼主体为子女和父母其中一方,子女为原告,父母其中一方为被告,父母的另一方一般是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变更抚养权纠纷的诉讼主体则为父母双方,子女不参与诉讼。
二、诉讼标的不同:抚养费诉讼为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给付抚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抚养关系,二是给付抚养费的要求。而变更抚养权诉讼是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的父母一方直接携带抚养子女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二者的诉讼主体不同,也就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件,故在抚养费纠纷的被告不能反诉变更抚养权。
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例一: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21)粤1427民初1145号江某2、江某1抚养费纠纷《民 事判决书》载:本院认为应按约定于每月12日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16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至于被告提出变更抚养权、探望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父母应另行解决。
案例二: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3029号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载:本院认为,本案系抚养权纠纷案件,主体是王某1与王某2,变更抚养权的主体与本案主体不符,不符合反诉的条件,故王某2要求变更抚养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王某2可另觅途径寻求救济。
案例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23号肖发惠因与被上诉人余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载:本院认为,一、本案系被上诉人余某某起诉增加抚养费,被上诉人未就变更抚养权提出反诉,抚养费与抚养权变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上诉人坚持认为自己抚养更有利于被上诉人余某某的成长,可依法另行主张。
结语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协商处理,若非客观原因,小编认为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双方轮流携带抚养,或由孩子自行选择。但若真的出现了抚养费支付不及时等情形,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提起抚养费纠纷的诉讼,而作为被告的一方不能在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中反诉变更抚养权,若确实存在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可以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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