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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男一女怎么判抚养权、一男一女离婚后孩子属于谁的

2024-05-07 02:40 分类:抚养 阅读:
 

离婚一男一女怎么判抚养权、一男一女离婚后孩子属于谁的

导言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最为亲密,也最为复杂。一方面,父母需要对子女承担抚养义务,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倾注了大量心血,希望子女能平安顺利长大。另一方面,父母是子女的保护伞,子女也是父母的贴心小棉袄。父母在养育子女的同时,能够收获到无法衡量的快乐与力量,子女也是夫妻之间的情感枢纽。

正是因为上述因素,当夫妻感情破裂,寻求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往往也成为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时通常会考虑哪些因素呢?

案情简介

齐某,女,蒙古族,在当地县城政府当公务员。其夫王某,男,汉族,在当地县城第三中学当英语教师。齐某因与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女儿即将五周岁。齐某和王某两人就女儿的抚养权发生争议。

齐某主张女儿从小由自己照顾,自己父母也一直在身边帮忙照顾孩子,共同生活多年,已经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且作为蒙古族孩子,上小学的时候是需要到县里的蒙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而外公外婆居住的房子距离孩子上学的小学距离近,更利于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

王某主张自己是大学本科毕业又是英语老师,平日工作时间灵活,每年都有寒暑假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陪伴孩子;且自己所居住的是婚前购置的学区房,在当地市区,为孩子未来上学提供了保障。王某认为,无论从学历、文化素养还是职业优势,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都是齐某无法做到的。

一审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归属于齐某,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之后王某将该案上诉至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因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自出生起多数时间与原告齐某及外公外婆家生活,故考虑孩子的生活起居,以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女儿由原告齐某抚养更为适宜,王某则应每月支付孩子相应的抚养费。

判决原告齐某、被告王某婚生之女随原告齐某共同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

法律明确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本案中,齐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子女。孩子为女儿,随母亲一起生活对其生活、学习更为有利,且女儿长时间和母亲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由母亲及外公外婆照顾其日常起居,如果改变生活环境,女儿需要一个适应过程,短期内不利于其身心健康。

王某虽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作为教师,在教育子女方面更有优势,但相比之下,女儿还是随齐某共同生活更为合适。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讲解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中,法院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孩子年龄。如果子女为两周岁以下,以抚养权判归女方为原则,便于母亲对年幼子女进行抚育照顾。八岁的未成年人可征求其本人意愿,该意见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

二、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主要考虑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的住房、较好的教育环境以及良好的物质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法院考虑经济因素的出发点是为了子女权益保护,经济因素并非决定性因素。

三、孩子的成长环境。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尽量保持子女原有的生活习惯和成长环境。比如男方长期出差在外,子女长期由女方抚养,则法院在判决时会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归长期抚养子女一方。这是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考虑,避免过度看重经济因素而对女方产生不利影响,也能最大程度减少夫妻离异给孩子带来的冲击,充分考量夫妻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充满关爱、鼓励和良好陪伴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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