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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再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办。离婚后再婚抚养费婚后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5-03-11 01:05 分类:抚养 阅读:
 

2010年,赵伟(化名)和林怡(化名)因感情不和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离婚。婚生子小亮由母亲抚养,赵伟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17年,赵伟与林怡重新签订协议,约定赵伟每月支付抚养费为1500元,教育费及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协议签订后,赵伟如约支付。

但从2020年5月份开始,赵伟因另行娶妻不再给付孩子的教育及医疗费用,仅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林怡认为,2017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如今赵伟突然不再给付费用,已然违反协议约定。

被告赵伟称,协议内容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在林怡胁迫的情况下签订。林怡曾多次到他的单位撒泼打闹,怎么劝说也不离开,实属无奈才动手打了林怡。谁知林怡以此相威胁,要求签订新的协议,很明显签协议时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同意支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但是赵伟的月收入为5350元,再婚妻子没有工作,再婚子女年幼也需要抚养,家庭负担较重。林怡给小亮报了很多补课班,不仅给孩子造成身心负担,也加重了家庭各方面的经济负担。任何教育及活动都应根据现实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安排,否则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不合理的教育支出所产生的费用应由林怡自行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赵伟与林怡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对抚养费用问题又重新达成新协议,赵伟应按照协议履行。但赵伟已再婚又育有一女,且每月给付原告1500元生活费,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可适当支付原告已实际发生的教育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小亮教育费9500余元。

律师提醒:

一方再婚并不影响抚养费的支付。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那么,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减免父或母一方的抚养费呢?

一般有两种情况:(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立承担全部抚养费;(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

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而且变更抚养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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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离婚后对方再婚不给抚养费怎么办,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酷斯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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