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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变更抚养权可以起诉几次

2025-02-02 00:10 分类:抚养 阅读:
 

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是当事人十分关注的问题。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孩子抚养权无法协商一致,法院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那么,在法院确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后,另一方能否诉请变更,诉请变更的次数是否有限制呢?我们今天来关注一下这个问题。

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不受次数限制但应具备法定变更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提起变更子女关系纠纷诉讼并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需要满足法定情形。若不具备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多次起诉也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满足那些法定情形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明确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四种法定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负有举证义务,只有证明存在法定情形,才能实现自己的诉请,而非采用多次诉讼的方式。

多次起诉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二是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简单来说,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为同一的诉讼请求而再次起诉则构成了重复诉讼,即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具体到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多次起诉也不构成重复起诉。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一方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已经有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需要具备法定的情形时其诉请才有可能成立,从而避免了多次诉讼带来的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在不具备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也就是必然败诉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会随意提起诉讼,一定程度上也能杜绝随意起诉、占用司法资源的情况。

另一方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与身份关系息息相关。对于离异家庭而言,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是首要前提。

离婚时,法院综合父母双方的情况,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前提,确定子女归一方抚养。人民法院判决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新的客观情况,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原有的抚养条件出现重大变更,已经明显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如出现患有严重的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服刑、重组家庭无法继续提供良好成长环境等情形,则应当赋予另一方诉请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权利。

并且,这种客观情况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根本无法一一预料。若没有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就受到“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制约,未成年子女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我想立法者在立法时已经充分考虑到这点,明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从而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导致的结果并不只是单纯人身关系的改变,更多的则是情感的剥离以及未成年子女成长环境的变化。所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首要考虑子女的意愿和利益需求,应与孩子取得充分的沟通,以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问题。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酷斯法希望变更抚养权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变更抚养权可以起诉几次,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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