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抚养费反悔案例!自愿放弃抚养权反悔案例
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 (一)
答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
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感情不和的话,很多人就会选择离婚,在离婚以后,对于子女的抚养也还是存在的,一般来说都是有一方需要给抚养费的,下面分享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
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1
1、抚养孩子一方自愿放弃抚养费的,原则上后续不能向对方主张,索要抚养费。
2、除非后续孩子的生活学习难以为继,否则不能起诉维权,讨要抚养费
一、判决放弃抚养费反悔可不可以
可以的,应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父母离婚时,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需要考虑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从三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结合抚养地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是父母双方的给付能力(收入及财产情况)。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根据上述三个原则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养育子女书为人父母应尽的义务,即使达成协议不再支付抚养费,也并不意味着与孩子之间的责任义务关系走向中止,血缘关系依然存在,法律关系也是如此。所以如果自愿放弃抚养费反悔的话,就要重新支付抚养费,来尽一下父母的责任。
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2
协议离婚可以自愿放弃抚养费吗
如果双方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对抚养费作出处分的,可以主张抚养费,也可以放弃抚养费。
放弃行为产生的原因分析
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一方放弃另一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主要有以下原因:对于放弃方而言:
1、为达离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种妥协;
2、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而作出的一种让步;
3、为彻底断绝将来再与对方发生来往;
4、为不让对方探视小孩。对于被放弃者而言:
经济上负担不起;
认为不应该给,这种观点在农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认为子女既然给男方抚养了,男方就应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自己没得到子女还要出钱抚养,被认为是不公平;
不想给,夫妻反目成仇,认为给了抚养费就是对方得了利益,抚养费成了抱负对方的手段。对于法院而言:
希望双方作出妥协,使案件能够调解;
减少案件的执行。
从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初忠都是从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虑,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疑。
放弃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涉及父母协商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法律条文主要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自愿放弃抚养费有什么弊端吗3
一方提出放弃孩子抚养费以后是否能要回
可以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的,对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女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如请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从工资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是指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按照规定法院可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买。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
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是放弃要抚养费.一年后想要孩子抚养费.还可以要吗 (二)
答可以。
虽然之前自愿放弃抚养费。但是,这种“放弃”,在法律上并不认可。因为,离婚协议不能影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抚养费是给孩子的,按照父母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必须的。
如果现在的情况与诉讼时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人与孩子生活陷入困境时,可以另行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特殊情况包括:自己收入无法维持与孩子的基本生活;因生病等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等。
如果对方拒绝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
1、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一:年幼儿子为治疗白血病状告母亲 获10万医疗费
【案情】
原告乐某(化名),在小学六年级时,原本天真烂漫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冲击的支离破碎。2015年春天,乐某总提不起精神,持续感冒、发高烧,身体状况越来越糟糕,后被诊断出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为了救儿子,乐某父亲辞去工作到处求医问药,先后花去了16万多元。经过父亲的不懈努力,终于找到与乐某相匹配的骨髓,骨髓移植费用却还需要50多万元。
除去社会及学校捐助的30万元,还差20万元,可在前期治疗中父亲已花去数年积蓄,无奈之下,父亲向乐某的妈妈孙某求助,希望孙某能够与自己一起挽救儿子。
孙某虽也心如刀绞,拿出5万元积蓄帮助儿子治病,但并不愿意支付后续医疗费。理由是孙某和乐某父亲在离婚时明确约定了乐某的抚养费和医疗费用等全由父亲一人承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孙某支付原告陈某医疗费十万元。
2、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争夺子女抚养权的非法目的。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和“合理”很关键。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案例二:离婚时放弃抚养费 一年后要求支付被驳回
【案情】
刘某和陈某于2013年底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刘某于2015年5月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女儿的抚养权争执不下,两人经济条件相当,都想要女儿的抚养权。
刘某为了女儿抚养权,甚至提出不需要陈某承担女儿的任何抚养费用,最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承担女儿今后全部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陈某享有对女儿的探视权。
2016年6月,两人离婚一年多,刘某以女儿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其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要求陈某承担女儿一半的抚养费用。
经法院审查,未发现刘某在离婚后生活遭遇、工作发生重大变化、女儿也未在教育和医疗上出现重大开支,刘某的收入水平足以维持女儿在当地的生活水平,且刘某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最终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无论你的行为是对是错,你都需要一个准则,一个你的行为应该遵循的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善你的行为举止。了解完自愿放弃抚养费反悔案例!自愿放弃抚养权反悔案例,酷斯法相信你明白很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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