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起诉原告写谁!抚养费的原告
今天开庭处理了一个抚养费纠纷案件,让笔者对于上述问题有些疑惑,再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后也没有得到确定的答案,故笔者今天主要想探讨一下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是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但在此前笔者需先声明,本篇文章仅代表笔者的个人观点,是否正确敬请各位评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并且对于抚养费一般是通过父母双方协议约定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确定。且法律规定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对于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不满足未成年子女生存生活所需时,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应当为未成年子女。
但是实践中对于协议离婚,对于抚养费的支付作出明确约定的,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呢?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以未成年人子女作为原告,其直接抚养人则作为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但是根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45号批复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后,因财产、子女抚养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直接由有关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引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知,登记离婚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确实司法实践中也有父母一方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得到支持的,也有法院认为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的。
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故如果父母一方未履行其抚养义务的,子女作为要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是完全没有问题。但问题在于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离婚协议实际上是双方已经达成合意的一个生效合同,故其中对于抚养费的约定而言,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对双方产生拘束力。而实践中可能存在两种抚养费的约定方式,需要分别分析:
一、如果说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给子女,按时打入女方的某某账户或者按时交付给女方。类似这种约定的情形下,男方是支付抚养费的主体,子女才是接受抚养费的法定主体,女方仅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管理人。故诉讼后,原告应当是未成年子女,女方应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这种情况下,该抚养费作为专属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且由于子女未成年,该笔债务一直是一种连续性的债务,故我国民法总则第196条明确规定了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请求权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但是对于子女成年后,子女认为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其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笔者认为,子女成年后,其主张的抚养费已经不具备人身专属性质了,且该连续性债务已经在其成年之日就已停止连续性,故对于该种情况下的抚养费,笔者认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是: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给女方抚养费800元。类似这种约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双方已经对抚养费的支付及接受主体均明确达成合意,这种抚养费的支付应当属于合同之债,对于这笔抚养费,笔者有两种理解:第一种、协议离婚时一方作为直接抚养人日常生活中对子女必然尽到更大的抚养义务,因为所谓的法定抚养义务不能简单的以抚养费就能概括,抚养义务更包含了日常生活中对子女的各种生活上、心理上的照顾,基于此,非直接抚养方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抚养费,由直接抚养人在抚养子女时自行支配,此种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有效。第二种、约定的抚养费系除直接抚养方履行完抚养过程中所应当产生或必然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女方作为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后,其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承担了本应由男方负担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其 自然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男方主张追索,但笔者认为其追索的范围不能包括未来还未产生的抚养费用,且此种”抚养费“属于合同之债,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限制。例如:男女双方2019年1月离婚,约定男方每月30日前支付800元抚养费给女方,但女方抚养小孩后,男方至2019年12月均未支付抚养费给女方,那么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也仅限于2019年12月。对于之后的抚养费,只有女方进行了抚养义务才可以请求,否则起诉的原告应当为未成年子女。类如此种情形的还有赡养费的问题,例如:杨某有两儿子杨一和杨二,杨某达到被赡养的法定条件,于是杨一和杨二约定杨某由杨一赡养,杨二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给杨一。如杨二到期未支付赡养费,杨一基于协议约定可以起诉杨二支付赡养费(个人认为是追偿),个人认为此种情况也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是笔者对于“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原告应当是谁?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个人观点,也仅代表个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望大家多多评析。
我是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伦,如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望多多关注转发。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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